检察创新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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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6年01月01日
  • 开 本: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1879011
作者: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编著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年01月 
内容简介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在实践工作中不断研究、探索与北仑区人民法院、北仑区公安局联合出台了“行贿人黑名单”、“北仑模式”、“监所检察三项创新”、“附条件不起诉”等8项创新成果。本书对8项创新成果制度出台的背景、来历分别做了详细解读,并收集了各个创新成果的实施规则,得到检察系统内广泛认可,填补了检察系统相关法规政策空白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目  录
第一章行贿人黑名单
“行贿人黑名单”创新成果简介
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操作办法
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非罪行贿行为
查询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章“北仑模式”量刑建议
“北仑模式”量刑建议创新成果简介
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
量刑建议实施规则
量刑程序规范化实施规则(试行)
第三章监所检察三项制度创新
监所检察三项制度创新成果简介
审查呈报立功实施规则(试行)
关于留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督管理办法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李钟检察长主编的《检察创新与实践》一书即将出版,嘱我作序一篇。李检是我的老朋友,也是卓有成效的改革家,作为长期领导基层检察工作的资深检察官,他多次盛情邀请我去讲课和调研,并向我介绍北仑检察院的改革经验。为他的书作序,我深感荣幸。
  这本书汇聚了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八个方面的创新制度。这些创新制度都来源于北仑检察院的司法实践。对于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北仑检察院的检察官深入实践、认真思考、勇于创新,敢于“啃硬骨头”,自生自发地进行改革创新和实践,创造出一系列在全国范围具有影响力的检察创新制度。这些制度中,有的已经成为国家正式制度,如“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有的创新制度被我国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采纳,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检察机关同步监督制度。这些创新制度立足于解决检察工作中的实践难题,都取得了明显的实效。如“身心监护仪”的研发,既保障了办案安全,又适应了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要求。又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一直是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北仑检察院通过出台实施规则,有效破解了该项制度难题,值得借鉴。对于笔者长期关注的量刑程序问题,北仑检察院也摸索出了独特的“北仑模式”量刑建议制度。有的创新制度还蕴含着进行理论创新的可能。例如,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工作联络点制度,由检察官对案件需要补强的证据引导侦查取证,保证侦查取得的证据能够经得起法庭审判的检验,符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对于如何构建符合中国国情、权力架构的检警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改革思路。北仑检察院自生自发的改革,虽然没有任何理论支撑,更没有西方国家理论的引导,甚至没有一个预设的理论改革方案,却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走出了一条与西方制度不尽相同的新路子,这些的确值得我们好好研究。
  我也曾进行一些“民间改革试验”,也深切地体会到理论“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重要性。我发现,只有从实践中提炼出理论,并用理论去设计改革方案,才能得到司法人员的支持。过去我们曾过分孤傲地宣称自己掌握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用那些源自西方的通行理念“对实践加以指导”,对司法官员进行“理论启蒙”,看来这真构成了一种“致命的自负”。西方的理论是在西方的经验事实基础上提炼出来的,它对解释西方的法律生活是有说服力和解释力的,但却不一定能用来直接解释中国的现象。今天的中国已经有了自己的法律框架,也随之产生大量的法律问题。在这些法律问题里面,有很多是用移植来的西方理论解释不了的现象。可以说,几乎每一种西方制度在中国法律中得到确立之后,在实践中都会立即遭到被搁置和被规避的命运。我们应当反思西方理论的适用性,而非对实践不停地进行批判和轰炸式的改造。中国有中国自己的问题,对于中国问题的解决,需要更多中国人自己的智慧。
书摘插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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