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案例与实务(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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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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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5年01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302358534
  • 丛书名: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
作者:陈玮 编著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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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与实务》收录的是实践中较为典型的婚姻纠纷案例,案例所涉及的内容包括:婚姻关系的缔结、离婚、婚姻财产的分割、离婚损害赔偿问题、诉讼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婚姻家庭纠纷案例与实务》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基础,全面收录涉及该部分内容的案例,案例讲解主要由案情介绍和案例评析构成,第一部分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接着对案件所涉及的焦点问题及办案得失从法律的规定与法理的角度进行详细阐述,结尾则是归纳该类案例的特点及应注意的问题,使读者能够以最便捷的思维方式抓住主题,起到画龙点睛之效。
目  录
第一章 婚约及其效力
 一、婚约解除后订婚期间赠予的财物应否归还
 二、关于彩礼款的定性处理
 三、恋人在分手时能索要家产吗
 四、恋爱终止,婚前购房款如何处理
 五、婚约财产纠纷中,女方父母是否系适格当事人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傻女的婚姻
 二、闪婚新娘突发精神病,新郎起诉离婚遭驳回
 三、谭某缘何主张双方婚姻不合法
 四、一方患有慢性病,婚姻还能走多远
 五、表兄妹在做了节育手术后能结婚吗
 本章小结
前  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状况、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离婚率不断升高,因婚姻产生的各类纠纷越来越多,新类型案件增多,案件也越来越复杂。只有正确理解并适用婚姻家庭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婚姻家庭法,顾名思义,就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婚姻家庭关系是因婚姻、人的出生和收养等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特定人之间的关系,它主要是一种人身关系,同时又因这种人身关系而发生财产关系。
    本书收录的是实践中较典型的婚姻纠纷案例,力求对其中涉及的婚姻法问题以及相关的程序及其他问题进行详尽的讲解,为广大读者所用。本书的亮点在于体系完整,知识点全面。在体例结构上分为7章,以“举案说法”、“以案释法”的方式全面阐释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体系各个部分的内容,对我国《婚姻法》新增和补充的制度,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等,给予了重点阐述和评介。
    除封面署名作者外,暴丽娜、蔡莉媚、草映红、陈春兰、陈平、陈平飞、陈巧、陈谭星、陈心心、陈鑫等在资料搜集、疑文考据等方面提供了有益的帮助,并参与撰写了部分案例分析,谨致谢意。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我们真诚希望得到读者的批评、指正。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一、 婚约解除后订婚期间赠予的财物应否归还
原告: 张某,男
被告: 杜某,女
本案的焦点是张某在订婚期间赠与杜某的财物,在婚约解除后,杜某是否应当返还。对此,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订婚后,男女双方或者一方自愿赠送财物并且已经将财物实际交付给对方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处理,视该赠送财物的行为为无偿赠与。赠与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所赠与的财物归受赠人所有。在婚约解除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婚约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订立婚约后可以自行解除,不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但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单方赠送或者相互赠送的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而是赠与中一种比较特殊的形式——附条件的赠与。婚约解除后,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赠与行为所附解除条件成立,赠与的法律效力解除,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我国法律对婚约问题未作明确规定,既未明文禁止,也未明确规定其法律效力。
通常认为,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和《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可以得出“婚约不受法律保护”的结论。但鉴于婚约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习俗,随着社会的发展,婚约的内涵日益丰富,在实践中与婚约有关的财产和社会纠纷绝非“婚约不受法律保护”这一简单命题所能概括。
在现实生活中,伴随着婚约的订立,一般情况下还会有财产的转移,即婚约的当事人会向对方赠送一定的财物,俗称“彩礼”。因婚约的解除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多数情况下就是对婚约订立时和订婚之后,当事人单方赠送的财物或者互赠的财物的归属发生的争议。
上述案例即是因婚约解除而产生的财产纠纷中的一例。为正确处理因婚约解除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就必须认真研究婚约的性质、内容及基于婚约的订立而赠与的财产的法律效力。
因订婚而赠送的财物,即“彩礼”,是“为证明婚约成立并以将来应成立的婚姻为前提而敦厚其因亲属关系所发生的相互间的情谊为目的的一种赠予。”这种赠与财物的行为不要求对方给付对价,具有无偿性;即使对方也给付一定的财物,同样也表现出其单务性,所以是一种纯粹的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行为不是单纯地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指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行为,在当事人约定的条件不成就时仍保持其原有的效力(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存在),当条件成就时,其效力便消灭,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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