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手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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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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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3年05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0905445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编选组 编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年05月 
内容简介
《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手册(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编选)》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案由体系为框架,结合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每一个民事案件案由配以处理该案由所反映的法律关系主要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对法律规范中涉及的准用性规范均以脚注方式列明准用条文的内容(该案由项下规范中已包含的除外),使读者能够准确、快捷地找到诉讼请求得以支持的法律依据与裁判依据。
目  录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 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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