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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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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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3年04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0906770
作者:程永顺 等著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年04月 
内容简介
《商标纠纷案例解析》精选了25件商标案例。这些案例极具代表性和典型性。这些案例的争议焦点囊括了商标实践中涉及的方方面面问题。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评析,从不同商标案件的个性中抽提出其共性,进而厘清商标制度中的一些基本问题,推动未来商标实践的完善和发展。
目  录
商标行政纠纷
1.伊兰德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2.劲牌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3.“Freudenberg”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4.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5.广州市番禺区万声达电子电器厂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6.绿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7.四川省三花茶叶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8.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9.舒英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10.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11.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12.山东良子自然健身研究院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13.路华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2.证据规则规定举证期限旨在保证行政机关的效率。本案从当事人2002年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到商标评审委2010年作出异议复审裁定经过了8年的时间,行政机关自身效率较低。无论是当事人在2004年以前提交的证据,还是2008、2009年补充提交的证据实际上都没有影响商标评审委的效率。
3.对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也不应一概予以排斥。《商标评审规则》也规定了举证期限届满后基于新的事实形成的证据或确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情形。本案的评审进行了8年时间,在此期间不断出现新证据,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补充提交的证据,以及新形成的证据,是应予以适当考虑的。
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也是可以提交证据的。行政诉讼具有救济性质,公平和客观真实才是行政诉讼追求的终极目标。对于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在诉讼中提交的新证据是要考虑的。
综合上述因素,无论行政程序中,还是在诉讼程序中,对伟雄公司有正当理由补充提交的新证据应当予以考虑,这也是诉讼效益原则所决定的。
(四)关于伟雄公司主张的“被异议商标损害在先字号权”是否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问题
异议复审程序在某种意义上属于商标审查行政程序的延伸,对于异议程序中的事实和理由应当考虑,在全面综合审查商标局的异议裁定的基础上,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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