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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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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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08年02月01日
  • 开 本: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8719689
  • 丛书名:以案说法丛书
作者:王大鹏,宋孟君 编著出版社: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年02月 
内容简介
《以案说法丛书》是在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由本社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科技大学等著名高校的教授、博士、硕士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生院等专家、学者参与编写的普及性法律读物。
丛书主要针对农民、市民的法律需求,通过对我国部分法律的释义和实例解析,阐明法律条文的真实含义和具体运用。释义力求以官方统一解释为依据;实例解析则主要来源或改编于真实案例。每本以案说法都围绕一个(或一类)法律,把法律解释的准确性与案例的典型性结合起来,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希望对读者在解决法律运用中的实际问题有参考作用。
目  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1.1 物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1.2 物权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1.3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是什么
   1.4 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是否受到平等的保护
   1.5 什么是物权法定原则
   1.6 什么是物权的公示原则
   1.7 物权行使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1.8 物权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2.1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效力是什么
   2.2 不动产登记的机构以及登记规则是什么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2.1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效力是什么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本条是对不动产公示原则的具体体现。
  不动产包括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大的意义。不动产物权与物权登记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依据本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另外,本条规定:“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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