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律指南针教育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必读:行政法攻略(行政法名师吴鹏著,系统串讲,新法新解,免费配套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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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6年01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1889973
作者:"上律指南针司法考试命题研究中心 组编 吴鹏著"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年01月 
编辑推荐
★ 以点带面:大纲考点图示化
★ 以案释法:抽象理论具体化
★ 以题释理:必考考点明晰化
★ 以纲带目:难点记忆精确化

 
内容简介
  行政法的复习要旨:
  (一)划分阶段。行政法最重要的资料有三个:一是教材,二是法条,三是真题。对这三个资料,考生要把时间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各有侧重点。(1)基础阶段,以教材为主,兼顾法条,主要是理清体系和原理,形成知识框架。(2)提高阶段,以法条为主,教材为辅,大量做题,目的是落实细节、加强应用。(3)冲刺阶段,以法条为主,研究真题,目的是强化法条、提高解题技巧。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贯穿三个阶段、三个材料的红线是“考点”,即常考的知识点。不论哪个阶段,也不论哪个材料,考生都要以考点为中心,把常考的知识点弄透。准备司法考试就是准备考点,三个阶段循序渐进,三个材料反复学习,最后落实在考点上。
  (二)弄清体系。从总体上说,行政法可以分为五个部分:基础理论、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1)基础理论、行政行为,不是命题的直接重点,往往被忽略,但这恰恰是考生*的误区。因为理论基础没有打好,应用部分就无从谈起。(2)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是命题的直接重点,要弄清楚它们之间的共性。比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当事人、受案范围、证据、决定(判决)等方面是基本一致的,而行政赔偿也有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同或相似的部分,比较一下更容易理解和记忆。
作者简介
  吴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副教授。多次参加司考辅导书的主编工作,串讲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重点法条,命中率极高;授课幽默风趣,温文尔雅,深受学员好评。
目  录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一、行政法和行政的概念
二、行政法的结构
第二节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一、行政法法律渊源的概念
二、行政法法律渊源的主要种类
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二、合理行政原则
三、程序正当原则
四、高效便民原则
五、诚实守信原则
六、权责一致原则
前  言
  行政法学习导读
  考生普遍反映,司法考试是“天下最难的考试”,行政法又是其中最难的科目,是难上加难。事实上,行政法很怪,但是真的不难。考生只要掌握好的方法,一定能够取得好的成绩。尤其是2012年至2015年行政法考题难度明显下降,我们已经听见春天的脚步声。
  一、行政法的总体结构
  行政法既是“官民关系法”,又是“人权保障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两者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实质是“控权法”,即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权。如果“官”在行政管理程序中侵犯“民”的权利,根据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民”就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三种程序寻求救济。
  行政法的总体框架是:“官管民 → 民告官”。(1)“官管民”,即行政管理,行政主体(官)对行政相对人(民)作出行政行为(事)。如果“官”侵犯“民”的权利,“民”就可以告“官”。(2)“民告官”包括三种途径:找上级行政机关告,叫行政复议;找法院告,叫行政诉讼;找上级行政机关、法院、原行政机关告,叫行政赔偿。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本章是行政法概述,主要阐述行政法的基本概念、法律渊源和基本原则。这些都是行政法最基础的问题,必须深刻地理解和把握。在这一部分,要理解行政法的“控权法”结构,即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权的法,这是行政法的核心价值和突出特点。行政法就是围绕着“控权法”的思想展开的。
  基本原则,是贯穿行政法的一条红线。基本原则,包括两大原则(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和四小原则(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历史上考过多道选择题、简析题和论述题。尤其是合法性、合理性两大原则,是所有论述题的题眼。
  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一、行政法和行政的概念
  行政法,在西方,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宪政制度和权力分立的必然要求。一切不受约束的权力(Power),必将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学说,将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分立,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掌管,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从而使公民权(Right)得到保障。
  (一)行政法
  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本质是“控权法”,即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权的法。正如英国行政法学家威廉?韦德所说:“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政府的权力不越出它的法律规范,以此来维护公民不因权力滥用而受到侵害。”[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印度行政法学家赛夫总结性地指出:“无论在普通法国度还是在大陆法国度,贯穿于行政法的中心主题完全是相同的。这个主题就是对政府权力的法律控制。”[印]MP赛夫:《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4页。
  西方法治国家的逻辑起点,就是控制国家权、保障公民权。(1)制定宪法,在总体上控制国家权。宪法是总的“控权法”,控制国家权,保障公民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人民在建立国家之前,签订一个控制国家权的契约,也就是宪法,以防止国家侵犯人民的权利。(2)实施三权分立,进一步控制国家权。国家权被一分为三,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交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行使,三个权力相互制约,并保持平衡。这样,国家权被分成相互制约的三个部分,因而不能做为一个整体去侵犯公民权。(3)制定立法法、行政法、司法法,分别控制国家权。根据宪法,制定立法法,控制立法权;制定行政法,控制行政权;制定司法法(诉讼法),控制司法权。总之,所有的涉及国家权的法,即公法,都是控权法。行政法是一种公法,当然也是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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