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司考”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本校生内部教材(第八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理学 宪法 法制史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法律考试 > “法大司考”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本校生内部教材(第八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理学 宪法 法制史

  • 版 次:1
  • 页 数:223
  • 字 数:400000
  • 印刷时间:2015年02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62058922
作者:叶晓川 编著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年02月 
内容简介
  本书为理论法学部分。本书紧扣司法考试大纲,体系完整,编排得当,重点突出。全书渗透着参编教师多年的教学经验,体现着对司法考试规律和应考学科知识的深刻理解和把握,同时适应备考人员的学习方式、学习习惯等特点。
目  录
理论法学攻略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章 依法治国
第一节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第二节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执法为民
第一节 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
第二节 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
第四章 公平正义
第一节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法大司考”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本校生内部教材(第八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理学 宪法 法制史》:
  二、基本权利效力
  基本权利的性质决定了其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其效力直接针对国家。基本权利是约束国家,以防止和制止国家侵犯个人权利。并且,在基本权利效力问题上,一些国家的理论和实践还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扩展趋势,基本权利开始对私人具有一定的拘束力。
  (一)对立法机关的效力
  基本权利对立法机关的效力具体体现为限制立法机关的制定法。基本权利是立法者的界限,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得与基本权利的内容相抵触。该意义上的效力构成基本权利对国家最有力的约束。美国《权利法案》第1条的内容就体现了这一点。该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
  (二)对行政机关的效力
  基本权利最重要的效力之一表现为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约束。行政机关的行为既包括抽象的行政法规、规章、命令,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表现为行政机关在其行政行为中不得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否则公民就有诉请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救济的权利,即公民通过行使诉愿权请求救济。实践中则由行政法院或由普通法院来承担这一救济和矫正行政行为侵权的职责。
  (三)对司法机关的效力
  基本权利对司法机关的效力有两种表现方式:1。法院在适用普通法律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法律的解释不得违反基本权利条款,不得与基本权利条款有抵触。这可以通过宪法法院(德、韩等国)或者最高法院(美、日等国)裁决普通法院或者下级法院的案件来实现。2。基本权利对法院有直接的拘束力。许多国家规定,基本权利条款直接对司法机关具有拘束力,如美国《权利法案》直接包括了约束法院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刑事和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要求法院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同一犯罪不受两次审判的权利、迅速而公开审判的权利、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等。
  三、基本权利限制界限
  (一)限制基本权利的概念与依据

 “法大司考”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本校生内部教材(第八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理学 宪法 法制史下载



发布书评

 
 

 

PDF图书网 

PDF图书网 @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