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法律考试 > “法大司考”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本校生内部教材(第七册)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作者:杨帆 编著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年02月
- 版 次:1
- 页 数:205
- 字 数:368000
- 印刷时间:2015年02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62058915
第二节条约的缔结
一、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考查频率☆☆☆】
一般来说,条约的缔结有谈判、签署、批准和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四个阶段。谈判是缔约各方为了确立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及就其他有关事项达成协议而进行的交涉过程。
(一)条约的签署
签署是缔约国认证条约约文或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行为。签署的法律意义通常有以下几种:认证条约约文;表示国家初步同意,在经批准后接受条约约束;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其中表示受条约的约束或者是因条约规定,或者是由于谈判国协议,或者是因为全权证书中有明确表示,肯定了签署的约束力。
(二)条约的批准
批准是缔约国的国家元首或其他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确认,表示缔约国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方式。
关于条约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规定:“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前款规定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①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②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③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④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⑤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⑥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交换批准书是缔结条约的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有权机关批准条约的证明文件,使该条约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至于多边条约,因签字国众多,通常将批准书交给一个签署国政府或交给条约指定的国际组织保管。
(三)多边条约的加入和接受
加入是指未对条约进行签署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成为条约当事方的一种方式。加入多用于开放性多边条约,加入是国家确定同意受条约拘束的表示,因而加入一般无须再经批准。根据我国《缔约程序法》第11条,条约和重要协定的加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加入的决定。加人书由外交部长签署。
接受是指国家在签署多边条约之后或者无须签署的载有接受条款的多边条约、协定,国家用接受的方式表示最终同意受条约的拘束,其效果类似于一种简化了的批准手续。根据我国《缔约程序法》第l2条,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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