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犯罪案例精选》第一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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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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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5年06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4152913
作者:郭华 主编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年06月 
内容简介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也是市场资源配置关系的主要形式和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更是国民经济的“血液循环系统”。然而,伴随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与创新地不断深入,在其领域却衍生出了一些扰乱金融秩序的金融证劵违法犯罪的案件,这种违法犯罪在市场经济繁荣时期呈现出起伏性的变化,且有向高发和频发态势渐自蔓延的动向和趋势,特别需要从控制犯罪的视角进行分析和动用刑事法律进行打击与惩罚。
作者简介
  郭华,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学博士后。
目  录
第一章 金融管理犯罪
第一节 伪造货币犯罪是否达到以假乱真
第二节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与诈骗罪交锋
第三节 高利转贷带来的是利益还是祸害
第四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究竟害了谁
第五节 伪卡抑或骗领信用卡妨害什么
第二章 证券犯罪
第一节 伪造金融票证何以祸害证券秩序
第二节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黑幕”代价
第三节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的成本付出
第四节 操纵证券价格犹如玩火自焚
第五节 “抢帽子”抢来了操纵证券市场罪
第三章 金融渎职犯罪
第一节 投桃报李“帮忙”惹出违法发放贷款之祸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一、刑法学分析
  假币犯罪严重危害了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和金融稳定,历来是我国刑事打击的重点。我国《刑法》中伪造货币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币,还包括正在流通的境外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售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作为伪造货币的犯罪手段,不仅包括伪造货币和变造货币,也包括真伪拼凑币。如果行为人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货币或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币,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进行定罪处刑。在罪与非罪以及本罪与其他罪名问题上,需要从以下方面探讨。
  (一)罪与非罪的界定
  “伪造货币犯罪”是指仿照货币的样式、票面、图案、颜色、质地、防伪标记等特征,使用描绘、复印、制版印刷或计算机扫描打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①伪造货币必须以真币为样本。但伪造货币构成犯罪是否有仿真度的要求?由于伪造的技术和设备的不同,有的假币可足以乱真,使一般人误认为真币;有的可能因制作粗糙而与真币相差甚远。如果伪造的货币粗糙不堪,不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真币,这样的假币实际上是难以进入流通领域,进而不足以对法定货币的信誉造成损害,因此,伪造货币构成犯罪应有一定仿真度的要求。这种仿真度应要求达到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币的标准。②简言之,伪造的货币应在外观上与真币极为相似,达到依照一般人对货币的辨识程度是不能轻易发现假币的。但这并不是要求伪造的货币要同真币具有完全相同的特征,而只要求达到在外观上足以使常人误以为是真币即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伪造出来的货币不具备真币所具有的图章、引文、号码等特征,但是只要行为人印制出来的假币达到了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币的程度就应当认定是伪造货币的行为。相反,则不能认为该行为属于伪造,而只是认定为“仿造”或“模仿”行为,不具备伪造货币罪的法定构成要件。那么,在本案中,张良成等人印制的虽为半成品,但是足以冒充真币,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币,且大都顺利进入了流通领域,对国家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可以认定为伪造货币犯罪。
  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形,即从画报上剪下用于识别真伪货币的影印币的情形,此时由于在客观上缺乏伪造的行为,因而不构成伪造货币罪。但对于剪下影印币后再冒充真币使用的应当如何认定?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使用假币罪的对象应当是伪造的货币,而剪下的影印币并不是伪造的货币,因此剪下影印币而使用的不符合使用假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应构成使用假币罪。此种情况实际上带有诈骗的性质,如果根据实际情况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则可以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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