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注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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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206
  • 字 数:225000
  • 印刷时间:2009年09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314265
  • 丛书名: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
作者:《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编写组 编著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09年09月 
内容简介
权威性:本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威的条文注释。
示范性: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实用性: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目  录
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合同的定义】
案例1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第三条 【双方平等原则】
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
第五条 【公平原则】
案例2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3 以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条款
第七条 【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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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案例1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47号)
1998年某市政府利用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当时在东城区出现采暖供热紧张的局面,市政府计划在此地区投资建设集中供暖锅炉房。1998年4月27日,某公司自愿招商引资建设集中供热锅炉房和配套工程(泵站、管网、铁路专用线)等项目,并请求市政府在各方面给予照顾和支持。
1999年1月22日,市政府办公会议形成办公会议纪要给予诉争项目优惠政策。在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由于政府相关政策出台,取消了部分收费项目。市政府停止向某公司支付优惠政策规定的费用。双方产生纠纷。
2004年4月16日,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市政府应当按照相关会议纪要古付欠付优惠政策未到位而形成的欠款3563万元,利息1618.13万元,共计5127.95万元。
2004年6月17日,市政府以某锅炉房为某供热公司自建,产权亦归其所有,某锅炉房项目与某公司无关,某公司无权就此主张权利,据此提出反诉,请求某公司返还投资款13124.8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市政府的反诉请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最高院认为,第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优惠政策制定和履行中地位不平等,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本案某公司是响应市委的号召,以向市政府书面请示报告的形式介入讼争供热工程建设的。以后,市政府单方召开办公会议决定由某公司承建讼争项目并中制定了优惠政策明细,某公司接受政府办公会议决定后,其职责是按照政府行政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并无与市政府平等协商修订市政府优惠政策文件的余地。从整体上讲,在介入方式、优惠政策制定及如何履行优惠政策等方面,某公司居于次要和服从的地位,双方当事人尚未形成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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