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它实际上包含两个系统在内。一个系统是制度系统,一个系统是理念系统。前者属于“显系统”,后者属于“隐系统”,但后者对前者起支撑作用。中华法系中的理念系统是以儒家的治国理念为主导的,正由于此,作为制度系统的中华法系才带有明显的儒家色彩。鉴于上述,我认为中华法系是一个将儒家治国理念贯穿于立法与司法制度中的法律文化系统。
关于中华法系的历史,笔者的看法是:中华法系萌生于周初,奠基于汉代,发展于魏晋南北朝,鼎盛于隋唐,而延续到清末。其中,战国与秦代属于以法家精神指导立法的时期,与中华法系的主流精神并不相合,故不能将其纳人中华法系的历程中加以考察。
考察中华法系背后的治国理念,可以得出如下的认识:它以“性善论”为治国根据,以“致中和”为治国理想,以“中庸之道”为治国方法,以“德主刑辅”为治国模式。
“性善论”是儒家人性论的主流,其实质在于肯定每个人都具有向善、成善的能力,前提是需要接受道德教化。这就为德治方略提供了理论依据。在战国时期的思想界,畅言“性善论”者首推孟子,他承孔子之余绪,认为人皆有天赋“四端”,即侧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它们就是道德意识的萌芽,是
关于中华法系的历史,笔者的看法是:中华法系萌生于周初,奠基于汉代,发展于魏晋南北朝,鼎盛于隋唐,而延续到清末。其中,战国与秦代属于以法家精神指导立法的时期,与中华法系的主流精神并不相合,故不能将其纳人中华法系的历程中加以考察。
考察中华法系背后的治国理念,可以得出如下的认识:它以“性善论”为治国根据,以“致中和”为治国理想,以“中庸之道”为治国方法,以“德主刑辅”为治国模式。
“性善论”是儒家人性论的主流,其实质在于肯定每个人都具有向善、成善的能力,前提是需要接受道德教化。这就为德治方略提供了理论依据。在战国时期的思想界,畅言“性善论”者首推孟子,他承孔子之余绪,认为人皆有天赋“四端”,即侧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它们就是道德意识的萌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