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讼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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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08年12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100062640
  • 丛书名:法学文库
作者:龚汝富 著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出版时间:2008年12月 
内容简介
明清时期,以讼师秘本为主要载体的民间讼学,发展成为中国古代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清讼学以落魄文人为职业群体,以乡村百姓为主要传播对象,采摭律学成果,杂以刀笔珥语,假以公案判例,提炼撰状技巧,兼容合成为一种诉讼攻防之术.它根植于乡土社会,表达了基层民众的话语方式,满足了民间纠纷诉讼常备的法律知识,激发了乡村民众的诉讼热情,不仅冲击了中国古代无讼观的价值理念,并对地方司法体制形成潜在的挑战。尽管明清讼学一直受到官方的排斥和打击,但它仍然以各种隐秘的方式存在着,并填充了正统学问所不备的诉讼实学的真空,成为民间日用应酬常识的草根法学,为了解我国古代乡村民众的法律知识形成及其处置纠纷的基本技巧,提供了生动例证。
作者简介
龚汝富,1965年生,江西宜丰人。江西师范大学教育学学士(1988年)、北京大学历史学硕士(1 994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2005年),曾任江西财经大学学报副主编、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兼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现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
目  录

绪论
一、讼学
二、选题
第一章 中国古代社会关于诉讼的价值理念
第一节 诉讼的内涵与释义
一、“讼”之含义
二、“讼”之解析
第二节 鼠雀之讼与甘棠理念
一、鼠有角,雀有牙
二、甘棠听讼
第三节 健讼、速讼与息讼的现实基础
一、珥笔健讼
二、讼贵速决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二章 民间法律知识的形成与传播
  第一节 民间法律知识形成的主要渠道
 一、民间法律知识的形成
法学的存在就普通老百姓来说,就是怎样把制度化的行为规范诠释为日用常识,使之一目了然,进而潜移默化为一种生活习惯和人格养成。因此,越是接近民众生活的法律学问,其宣传和教育的方法就越是显得通俗平实和丰富多彩。我国古代统治者对于以“刑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一直是抱着十分谨慎的态度:一方面法律是明主治国不可或缺的手段和工具,但又是圣人所“不尚”且应哀恤敬慎的“无冤刑祥”。这种整体法律价值观的评估实是源于传统儒家正统思想对人性论的基本回答:性善欲恶论决定了对个人必然要去恶从善,而对于群体则要消除害群之马,弘扬正气。善与恶、礼与刑、义与利、天理与人欲、君子与小人等一系列范畴构成了封建治道的基本框架,因而法律在其适用上存在差别,本身就体现了人性论在法律价值观的基本判断。与法律价值观相适应,我国古代现实司法中有一个形而上学的范式,即秉公执法、除暴安良的衙门老爷总是在天理、人情与国法之间反复权衡,稍微偏失其中一端,即招来天怒人怨,也为国法所不容。另一方面对于法律与民众的现实关系,强调要广为教谕,使之周知易晓,反对不教而诛。但通观我国古代法律发展史,一个鲜明的事实是:法律体系越是完备复杂,越是远离百姓的视野。在获得法网“密而不漏”的好处同时,民间法律事务不得不求助于诸如“讼师”之类的非法的“法律职业者”。法律职业化的前提正是法律体系在日益复杂繁密之时,却远离了民众。但封建统治阶级并不乐意看到分化出来的法律职业者来分享法律资源和尊严权势,因而我们所看到的历史事实是,封建统治者总是想一相情愿地开展一项十分有趣的教化工作,把日益丰富的法律内容压缩成更简单的生活和处事规则,使老百姓耳熟能详,而漠视日渐复杂的财产关系正促使人们不断增强捍卫财产权利的意识。尤其到封建社会后期的明清时期,如何让老百姓熟悉和接受日益庞大复杂的律例体系,而又尽量减少甚至消除“讼师”对民间法律事务的非法干预,加大法律宣传与教育力度势在必行。通过接触丰富的历史材料,我们发现明清时期无论政府和民间,在传播法律知识和开展法律教育方面,的确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花费了不少心血,做出了一些成绩:积累了相当多的历史经验,至今仍然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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