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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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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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4年01月01日
  • 开 本:12k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100099240
  • 丛书名:意大利当代法学译丛
作者:(意) 罗道尔夫·萨科著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出版时间:2014年04月 
内容简介
  《意大利当代法学译丛:比较法导论》是欧洲著名比较法学家、意大利比较法学教授罗道尔夫·萨科先生*影响力的作品之一,被学界公认为可以比肩同时期著名的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教授在比较法学界的影响。《意大利当代法学译丛:比较法导论》以比较法为研究对象,从比较法的存在基础、法律体系、比较的对象、比较法对法学的贡献以及对法学人才的培养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不仅那个基本理论上对比较法学进行了视野极为开阔的系统分析,而且还从学科建设的角度确立了比较法在法学领域中的地位,是各个法学门类进行法学研究的基础必读书目。

目  录
第一编 法律比较导论
 第一章 有关比较法的真假问题
  第一节 比较的目的
   一、有关科学目的的虚假问题
   二、比较法与各国人民之间的理解
   三、法律比较与各种法律模式的协调
   四、法律比较与法律的统
   五、比较法学和比较方法:一对矛盾?
   六、作为一门科学的比较法的目标:了解各种法律体系之间的
   差异,从而增进人们对纳入比较的法律体系的了解
   七、比较法与本国法的改良(通过借鉴外国法)
   八、所有法律体系和规范之间的可比性
   九、比较法的实践需要法律人类学的经验
  第二节 语言问题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九、各构成要素间的分歧、法律知识以及对立制度之间的
  同化在实践中,以上所述的这种状况可以说是相当地显而易见。一般的法学家倾向于认为,理论建构通常会陷于过度抽象并忽略实践需求,因此,导致这一缺陷的责任就被自然而然地归因于理论家。
  但是,实际上需要讨论的问题要更为广泛得多。
  上文已经讨论到,判决本身不仅包括了裁判要旨,而且还包括了判决的理由。前者旨在阐明法官所采纳的规则,后者则是法官实际遵循的规则。裁判要旨与理论建构之间具有共性:它们都不服务于实践,都具有抽象性。
  在上文中也已提及(尽管未展开讨论),立法者本身会采取两种不同的立场:一种是一般的和宣言式的,一种是特定的和实际适、用的。它们之间是相互对立的,例如,立法者可能会说,主权属于人民而且议会是由普选产生的;但它同时又会规定,只有成年公民才有选举权。与此相类似,立法者可能会说,合同是一个合意;但它同时又会规定,合同是一个得到原因支持的合意。
  因此,我们有必要考虑以下事实,即:将立法要素、学理要素与司法判例要素简单地对立,这样做将很难为我们描绘呈现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且相对立的多种构成要素的丰富内涵。
  在立法的内部,我们可以找到定义或判断(它们可能是逻辑中介,也可能仅仅是宣示)和实际适用的规则。
  在判决的内部,我们可以找到判决要旨(它也包含着具有逻辑中介或宣示性质的判断和定义)和判决理由(对判决结果的论证)。
  而学理有时表现为原创性的、旨在说服的作品(论文作品),有时则表现为教学或知识传播的辅助手段(教科书)。无论属于何种情形,它们都创造了知识性的(定义式的)或说服性的模式。无论是在前者还是在后者,作者往往都会提供事例(而从这样的事例中往往能够推导出一个规则,而该规则其实并非总是对作者试图告知或说服的规则的简单重复!)。说服性的作品通常都伴随着论证性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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