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难救助义务及救助人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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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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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4年11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1863867
  • 丛书名:民法的传统与创新
作者:郑丽清 著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14年11月 
内容简介
  本书以厘清危难救助义务的基本问题作为整个研究的逻辑起点,通过对危难救助义务的概念界定、类型分析、与作为义务及其注意义务的关系等诸问题的梳理,推导出危难救助义务在作为义务体系中的应有位置,提出在不作为侵权体系下构架危难救助义务的具体设想与立法建议。考虑到救助行为的非预见性、急迫性和高风险性,在立法要求行为人承担危难救助义务的同时,必须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以鼓励行为人履行危难救助义务的积极性,*限度地发挥设置危难救助义务制度的预期效果。
作者简介
  郑丽清,福建莆田人,1974年12月出生,法学博士,现为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福建省民法学研究会理事,福建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长期从事民商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近年来,主持和参加省部级科研课题六项,发表论文三十多篇,参与多部教材及教辅的撰写。
目  录
绪论
第一章 危难救助义务的概述
第一节 危难救助义务概念的界定
一、危难、救助和义务的释义
二、危难救助义务的概念
三、危难救助义务与作为义务、注意义务
四、危难救助义务的类型
第二节 一般救助义务概念的界定
一、国外相关法律对一般救助义务的界定
二、我国学者对一般救助义务的界定
三、本书对一般救助义务的界定
四、一般救助义务称谓之辩
第三节 危难救助义务与见义勇为、无因管理的
关系辨析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充分发挥法律在社会道德重构中的作用(代序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伴随着剧烈的社会转型,长期支配大众行为选择的传统价值观和道德伦理体系受到严重颠覆和挑战,而新的道德体系又不可能很快建立。其结果必然造成整个社会人际关系冷漠,彼此间的关怀和信任匮乏。而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必要的信任心理既是社会良性运转的必然要求,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因此,转型期的中国所面临的迫切任务之一就是重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传统价值观相契合的新的道德体系。
  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重构过程中,作为重要社会治理手段的法律无疑会发挥着其他社会治理手段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究其原因,首先,在于基本的法律规范本身就是道德规范凝练升华的结果,法律的规则体系中应当流淌着道德的血液。其次,法律对道德又有着选择、导引和固化的功能,道德的革新离不开法律的强制介入。换言之,在道德的重建和失范行为的矫正过程中,既需要通过社会舆论的褒贬、典型行为的臧否等进行潜移默化的塑造,更需要借助于法律规范的强制力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引导、矫正、确认和强化。
  从一般意义上说,法律对道德的调整既可以通过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原则的确立加以实现,更多的则是通过法律规则的设计,将对社会主体的模糊道德要求内化为具体的法律要求。在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调整的过程中,相对于其他法律特别是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而言,以倡导性和赋权性为表征的民事法律制度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道德元素聚集的一些民事生活领域,通过赋予社会成员以特定义务的方式对行为人的行为选择施加影响,对道德重构来说无疑是一种最为简洁、最为有效的途径。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了民法的始终,因此民法的许多制度都负有弘扬社会公德、促进公平正义实现的功能。救助义务作为两大法系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作为义务,是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制度中的具体体现。随着社会的发展,风险社会的出现及其程度的不断加深,救助义务所彰显的济贫解困功能日益明显,因此从法律上规范危难救助义务制度在我国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危难救助义务制度在中国既有强烈的实践需求,同时也有其现实存在的可能。从理论层面来说,基本道德的法律化、风险社会的客观现实、生命神圣的价值观、社会协作理论及保护弱者的理念等均为危难救助义务法律化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而外国先进的立法理念和法律制度则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可资借鉴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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