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部门管辖的118种刑事案件统一罪名的认定、处罚与相关执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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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640
  • 字 数:980000
  • 印刷时间:2009年09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811397444
作者:曾斌 主编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9年09月 
内容简介
《公安机关办案宝典》丛书共分三册,包括“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刑侦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及“经侦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统一罪名的认定、处罚与相关执法参考。本套丛书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全面性。本套丛书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犯罪的罪名,按照《刑法》条文的顺序,逐一进行阐述,不仅使广大办案民警在阅读中熟练掌握每一罪名的概念和行为特征,在此基础上,还能熟练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不仅能够区分,而且还能够知道区分的重点和依据。
二、针对性。本套丛书在具体阐述每一罪名的时候,针对办案民警在刑事执法中容易忽视和误解的关键问题、疑难问题,一一予以解答,同时,对办案民警需要掌握的相关知识也进行了详细介绍,不仅满足了广大办案民警办理刑事案件的工作需要,同时,对于人民警察业务素质的全面提高也是大有裨益的。
三、实用性。本套丛书从民警执法办案的实际需要出发,在每一具体罪名的写作上,分为【概念】、【行为特征】、【认定】、【处罚】与【相关执法参考】等五个板块,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 浅出,力求全面解析每一罪名的全部内涵。在此基础上,还结合*的执法实践和研究成果,进行了相 应的扩展,使用者在查阅具体罪名的时候,不仅能够掌握该犯罪本身的信息,而且能够了解到与该罪名相关的信息,做到触类旁通,为以后的办案实践打下坚实的基础。
目  录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二、决水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三、爆炸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六、过失决水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七、过失爆炸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八、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九、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十、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十一、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十二、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十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概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行为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是指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其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例如,某电气维修工人,发现其负责维护的电气设备已经损坏,可能引起火灾,而他不加维修,放任火灾的发生,这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
本罪是危险犯,即放火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虽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从放火焚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考察,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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