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安全生产—祥琦说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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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199
  • 字 数:168000
  • 印刷时间:2006年05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4555281
  • 丛书名:祥琦说法
作者:左祥琦 主编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时间:2006年05月 
内容简介
?生产不仅仅是为了创造财富,还应十分注重生产与人、生产与自然、生产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想让生产正常进行,首先要有一个安全的条件和环境。如果事故频发,人命难保,设备损毁,停产不断,那么何谈生产?何谈创造财富?何谈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如果不搞好安全生产,那么因为事故,多少人辛辛苦苦创造和积累的财富顷刻间会化为乌有,而且还会因家破人亡而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及可持续发展。
??《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它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使安全生产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不仅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确立了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依法惩处安全违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
??但是我国现阶段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目标及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方针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以人为本首先是要以人的生命为本,科学发展首先要安全发展,和谐社会首先要关爱生命。为了帮助企业充分理解《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提高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帮助大家学会如何把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降到*限度,从而预防和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本书作者左祥琦特将其多年潜心研究的安全生产理论和多年为企业诊断安全生产问题而总结出来的丰富实践经验和大量案例,进行精心总结后撰写成书,在此一并奉献给广大读者。
作者简介
左祥琦,资深劳动争议仲裁员、律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嘉宾之一,“祥琦说法”系列丛书作者,搜狐、博士伦、亚信、松下控制装置、UT斯达康、大唐电信、《时尚》杂志等数十家知名公司的人力资源法律顾问,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劳动法律知识节目的常年嘉宾主持及撰稿人,中华
目  录
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篇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3?谁该对这起职业病危害事故负责
 4?怎样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实行“三同时”势在必行
 6?谁该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7?施工单位与验收部门都应依法行事
 8?哪些地方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9?哪些设备须检测合格才能使用
 10?不得使用明令淘汰的设备
 11?危险物品应远离员工宿舍
 12?生产经营场所应具备何种紧急疏散条件
 13?对承包和承租者的资质要求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某烟花爆竹厂是一家乡镇企业,由于该企业领导没有安全意识,加之投资额不足,由此造成了下列安全隐患:①厂房布局、建筑结构、生产工艺布置等不符合《烟花爆竹X-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的规定;②安全设施,如安全窗、安全出口等无法达到疏散人群的要求;③各配药工序、库房布局不合理,特别是危险工序与人员密集型的插引线工序混杂,集中在一个狭窄的场地内,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定的“小区布置、小型分散、库房分离、操作隔开”的原则。
2003年初,该厂接到一笔大规格爆竹(属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品种)的生产订单。因贪图利润,加之时间紧、任务重,为完成订单,厂方采取增加加工费等方法,吸引一部分未经任何教育、培训的人员到厂务工。一天,从事配药工作的李某因不懂操作规程、随意操作导致火药摩擦起火,引起爆炸。
由于该厂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存在上述安全隐患,且车间内当日存放的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火药量严重超标,直接爆炸源爆炸引发周围堆放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料接连爆炸,共造成30多人死亡,其中在场工人22名,周边居住的农民10多人,另有20多人受伤,其中7人重伤。
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是该厂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胡干蛮干,见利忘义,要钱不要职工的命。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因此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石。生产经营单位要想安全生产,必须具备一些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这些安全生产条件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和基础,具备了这些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就降到了最低;相反,如果不具备这些基本的安全牛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甚至重大、特大事故的可能性就增加了很多。因此,《安全生产法》第16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一规定明确了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原则。 目前,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仍然存在着一些小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类似本案中烟花爆竹厂这样的乡镇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他们在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强行组织职工进行生产,致使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严重者,就可能发生本案中的惨剧。为了避免这样的悲剧出现,各类企业应当起码具备和达到下列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总体要求:
(1)我国于2004年5月17日颁布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烟花爆竹。
(2)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如《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建筑法》《铁路法》《水上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等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书摘插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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