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物权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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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253
  • 字 数:186000
  • 印刷时间:2009年05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311899
  • 丛书名: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
作者:朱寿全 主编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09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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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是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的主持律师及特约撰稿人奉献给大众的一本针对性强、实用性强的普法实务书,纳入“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本书绝不仅仅是某些案例的简单介绍,而是在摆出案例事实和介绍了当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后,根据法律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表明了写作律师的态度和倾向,这就在为读者提供相同案例判决结果内心评价的基础上,进一步提供了寻求法律公正的其他可能的途径。
目  录
第一章 物法权基本知识
1.物权的客体:物
2.物权
3.物权法定原则
4.物权的公示
第二章 物权变动
5.不动产的登记
6.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其原因的区分原则
7.动产的观念交付
第三章 所有权
8.所有权的权能
9.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10.征收与公共利益
11.农民集体权利与成员权利的保护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章 物法权基本知识
 1.物权的客体:物
  生活实例
男青年李某在其胸前和背后挂着广告,标题为:谁买我的头。广告内容称:我的光头愿意为您做为期10年的广告,广告费20万元,广告费在订立合同时支付。
  关键词解析
 (一)本案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叔,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本案例中,该青年的头顶不能作为物权客体,不是物权法里的“物”。依照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物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而头顶作为人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既不是动产,更不是不动产。
青年李某用自己的头顶为他人做活体广告,属于违法。一是该青年的头顶是其身体的一部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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