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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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3年03月01日
  • 开 本:12k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350935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年03月 
内容简介
  《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侵权赔偿纠纷》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著,本书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削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目  录
一、产品责任
 1.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产品责任应如何承担
  ——李健诉自贡市正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产品责任案
 2.售出的产品具有质量缺陷时销售者应如何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敖仕和诉云南利民经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案
 3.不可独立使用的零部件生产者能否成为产品责任纠纷的适格被告及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转移
  ——苏琳诉北京凯瑞翔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案
 4.轿车安全气囊在事故发生时未打开是否成为销售商承担责任的理由
  ——梁雪锋诉南宁铭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案
 5.销售者的食品安全审查义务
  ——冯军诉厦门市聚德堂药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案
二、教育机构责任
 6.幼儿园对在园未成年人受损害的责任承担
  ——陈某某诉厦门市湖里区早慧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案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案件焦点】
  锦湖轮胎公司作为肇事车辆轮胎的生产者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是否能够作为适格被告,以及产品责任中举证责任分配转移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凯瑞汽车公司作为销售者,华晨汽车公司作为生产者,均系本案适格被告。锦湖轮胎公司并非车辆的生产者,而仅为车辆轮胎的供应商,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一步明确,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等三种情形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凯瑞汽车公司、华晨汽车公司在将诉争车辆交予车主刘某时,向其出具了产品合格证、检验合格证,且该车辆取得了合法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述事实证明诉争车辆在交付给刘某使用前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凯瑞汽车公司、华晨汽车公司完成了其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的举证责任。苏琳在刘某接收凯瑞汽车公司、华晨汽车公司交予的经检验合格的车辆并使用一年多后,主张该车辆轮胎质量不合格,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现苏琳虽举证证明刘某购买的中华骏捷因轮胎爆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后果发生,但涉案的故障轮胎经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认为轮胎损坏是事故中撞击造成的,不属于轮胎质量问题。苏琳虽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鉴定意见予以确认。因此,苏琳并未完成其应负担的举证责任,其以涉案车辆轮胎质量不合格,给其造成了财产损害,要求凯瑞汽车公司、华晨汽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其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无法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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