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8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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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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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6年07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375877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编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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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8辑)》(*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及案例全文)由*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独家权威发布,本书首次权威公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及其所涉及的33个典型案例裁判文书全文,共归纳出38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和梳理了*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和竞争审判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标准、裁判方法和司法导向。

 
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系列》每年一辑,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发布的知识产权年度报告全文和该报告所涉及的所有裁判文书。该报告已经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载体和社会公众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发展动态的重要渠道。

  本书第一部分公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及其所涉及的33个典型案例裁判文书全文,共归纳出38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和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和竞争审判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标准、裁判方法和司法导向。

  第二部分全面收录年度报告所涉及的所有裁判文书全文,全面准确展现案件裁判全貌。

作者简介

  主编: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副主编:宋晓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目  录
  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
  序言
  一、专利案件审判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四、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
  五、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
  七、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与证据
  结语
  审判案例指导(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典型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选登)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前  言

  序言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服务大局,更好地适应和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倡导诚实守信,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积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努力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2015年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59件。在新收案件中,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划分,共有二审案件8件,提审案件29件,申请再审案件696件,请示案件26件。按照案件所涉客体类型划分,共有专利案件257件,植物新品种案件3件,商标案件325件,著作权案件83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3件,垄断案件3件,商业秘密案件9件,其他不正当竞争案件14件,知识产权合同案件34件,其他案件28件(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审判管理事务)。按照案件性质划分,共有行政案件378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4980%,其中专利行政案件112件,商标行政案件266件,分别比2014年上升100%及19888%;共有民事案件381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5020%。另有2014年旧存案件77件,2015年共有各类在审案件836件。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54件,其中二审案件7件,提审案件39件,申请再审案件682件,请示案件26件。在审结的682件申请再审案件中,行政申请再审案件361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321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514件,裁定提审81件,裁定指令或者指定再审38件,裁定撤诉(包括和解撤诉)16件,以其他方式处理33件。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7设计特征的认定及对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的影响
  【裁判要旨】
  设计特征体现了授权外观设计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二者不构成近似外观设计。设计特征的存在应由专利权人进行举证,允许第三人提供反证予以推翻,并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定。
  【关键词】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设计特征显著影响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3号
  【基本案情】
  在再审申请人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简称健龙公司)与被申请人高仪股份公司(简称高仪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本案裁定书参见第121页。中,高仪公司系“手持淋浴喷头(NOA4284410X2)”外观设计专利(即本案专利)的权利人。高仪公司以健龙公司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的丽雅系列等卫浴产品(即被诉侵权产品)侵害本案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高仪公司主张喷头出水面设计为本案专利的设计要点,但本案专利授权公告的“简要说明”中对此并无体现,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虽在喷头的出水面上高度近似,但喷头头部周边设计、手柄设计存在差别,两者不构成近似。据此判决驳回高仪公司的诉讼请求。高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跑道状的喷头出水面应作为本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予以重点考量,而被诉侵权产品正是采用了与之高度相似的出水面设计。此外,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在淋浴喷头的整体轮廓、喷头与把手的长度分割比例等方面均非常相似,应认定二者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健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高仪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健龙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5年8月11日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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