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课税原则的法理分析与立法研究——实质正义与税权衡向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理论法学 > 实质课税原则的法理分析与立法研究——实质正义与税权衡向配置

  • 版 次:1
  • 页 数: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5年12月01日
  • 开 本: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62064213
作者:贺燕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年12月 
内容简介
在本书的解释框架内,实质课税原则被视为一项独立的税法原则。当纳税人交易安排的实质与法律目的显然悖反时,剥夺其应当享有的税收利益或恢复其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是符合正义标准的。实质课税原则的这一定位,直指税收法治的形式面向,并为税收立法、执法、私法过程中的实质观察,提供统摄性基础。实质课税原则是税法理论与实践的连结点,既牵动着复杂的理论争辩,并有着明确的理论指向。本书挖掘了实质课税原则的法理问题,确立了实质课税原则的正当性基础,并试图涉及一套适用规则来制约其潜在的权利滥用。
作者简介
贺燕,女,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200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经济法学硕士学位,研究方向为财税金融法;2013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经济法学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为财税法律制度。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在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法学院欧洲税法高等研究院访问,研究欧盟税制及欧盟反避税制度。北京市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理事,北京税收法制建设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财税法。
目  录
总序……1
序……1
导论……1
一、研究缘起……1
二、实质课税的基本问题及研究现状……4
三、本书的研究结构和研究方法……11
第一章 实质课税原则的法理界定……12
一、法的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12
二、实质课税原则的内涵……25
三、实质课税原则与关联概念……35
四、实质课税原则的税法定位……46
第二章 实质课税原则之理论基础……65
一、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法的价值目标……65
二、税收分配正义……73
前  言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学科始建于1983年。1993年开始招收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2006年开始招收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2011年获得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目前在经济法、民商法、法学理论、国际法、宪法与行政法等二级学科招收硕士研究生。2013年设立交叉学科法律经济学博士点,开始招收法律经济学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同时招聘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方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过30年的建设,经过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几代法律人的薪火相传,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学科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
为了进一步推进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学科的建设,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支持下,组织了这套“法学前沿文库”,我们希望以文库的方式,每年推出几本书,持续地、集中地展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团队的研究成果。
这套文库既然取名为“法学前沿”,那么,何为“法学前沿”?在一些法学刊物上,常常可以看到“理论前沿”之类的栏目;在一些法学院校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中,一般都会包含一门叫作“前沿讲座”的课程,这样的学术现象,表达了法学界的一个共同旨趣,那就是对“法学前沿”的期待。正是在这样的期待中,可以发现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法学界一直都在苦苦期盼的“法学前沿”,到底长着一张什么样的脸孔?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导论
一、研究缘起
实质课税原则是税法理论与实践的连接点。海峡两岸的税法理论和实务界对实质课税原则曾有过“热情”关注,使其一度成为税法之“热点”。据笔者粗略观察,大陆诸多研究主要偏于理论探讨,公开报道适用实质课税原则的实务案例并不多见。但2009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698号”)发布和随后报道出的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案件,体现着些许变化。《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93条提出,“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核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国税函[2009]698号则采用了“经济实质”一词 国税函[2009]698号文的相关规定为:“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对于境外投
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尽管很多时候这些概念不被严格区分,但“实质重于形式”、“经济实质”与“实质课税原则”到底有何关联,“实质课税原则”与美国反避税判例确立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substance over form)”与“经济实质原则(economic substance doctrine)”又有何关联?作者对实质课税原则的“好奇”与“困惑”,概源于此。
尽管实质课税原则理论上能被税务机关当成“得心应手”的执法工具,被理论界和实务界当成重要的分析依据,但人们对实质课税原则的内涵、适用范围、适用方法和条件并没有清晰的认识,大多数情况下只是“跟着感觉走”。在税务机关越来越钟情于这个万金油一样的工具的同时,税务机关的权力已经滑向了滥用的悬崖边缘,如果不对“实质课税”概念本身及其适用范围进行清晰界定,发掘其法理基础,构建“实质课税”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以及合理的配置因此而涉及的税收权力,纳税人的权利将随时会受到侵害而欲诉无门,税收法定主义的根基也荡然无存。
遗憾的是,目前国内大多数的著述少有对上述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论述者,一些关于实质课税原则的文章,因为视角的不同,而没有对前述问题进行必要的解答和回应。目前国内仅有的一篇关于实质课税原则的博士论文 熊晓青:“实质课税原则研究”,北京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尽管对实质课税原则的含义、
适用对象等做了一些有价值的研究,但是因其侧重于国际反避税规则的分析,仍然有根据本书思路进行继续研究的空间和必要性。

 实质课税原则的法理分析与立法研究——实质正义与税权衡向配置下载



发布书评

 
 

 

PDF图书网 

PDF图书网 @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