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造法运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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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5年11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1885821
  • 丛书名:西北政法大学学术文库
作者:刘萍 著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年11月 
内容简介
  本书概要评述了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梳理和分析了公司社会责任相关国际法规范以及主要国家的国内立法与实践,归纳并论证了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的特点、问题和适用困境,对未来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的趋势和走向进行了预测。在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本书认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应采用“公司社会责任基本法规群+其他”的立法模式,应优先考虑在现行公司法的立法框架内实现。
作者简介
  刘萍,女,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陕西省中青年法学家,陕西高校首批人文社科青年英才,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前沿问题研究”青年学术创新团队带头人。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多项课题,获省级科研奖励多项,出版学术专著一部,并在《法学》《法律科学》等期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多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全文转载。
  冯帅,男,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获部级科研奖励一项,出版参著专著一部,主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多项课题,并在《时代法学》《国际法评论》(韩国)等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
目  录
第一章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的缘起
第一节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
一、国外学者的界定
二、国内学者的界定
三、本书的新界定
第二节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
的时代背景
一、经济根源
二、政治背景
三、文化交流
第三节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
的历史进程
一、产生时期
二、发展时期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令世界经济举步维艰,公司社会责任或被称为“企业社会责任”被推至风口浪尖。此次危机的主要原因在于美国商业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而将款项贷给了不具还款能力的公司或个体,与此同时,投资银行也将不良资产打包卖到了全世界。
  2008年11月,时任联合国“全球契约”理事会理事——陈英在接受采访时道出了这次危机的根源,指出金融危机的爆发实际上是由不负责任的金融企业和投资银行的失误所引发的。2008年11月22日,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第十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也发表了题为《坚持开放合作寻求互利共赢》的重要讲话,其中特别提到,在金融危机面前,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就理念层面而言,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资本观和财富观的体现,强调的是资本的社会性与伦理性;就制度层面而言,公司社会责任的贯彻落实离不开法律制度和伦理制度的规范化设计;就商业实践层面而言,公司应当自觉出台惠及劳动者、消费者、环境和社区等的社会责任政策。
  当然,公司社会责任并非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才提出的,而是起源于20世纪初的美、德等国。20世纪中后期,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生产转移与贸易竞争过程中造成的环境、劳工权益、商业贿赂等社会问题逐渐暴露并加剧,公司社会责任也因而开始成为一个世界性问题。在此背景下,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纷纷将注意力转向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上,认为只有从顶层机制上来规制公司的社会责任才能有效避免类似危机的发生。
  目前,学术界对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一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二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三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区分;四是公司社会责任的体制完善;五是具体领域的社会责任承担;六是个别国家或区域的立法分析和完善。然而,在这些研究范围和领域内,学者的研究还存在些许不足之处,包括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构架不够统一、研究范围和对象有待拓展等。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较为系统地梳理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理论渊源和理论流派,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含类似公司的经济组织体)对其利益相关者(含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负担的经济、环境、劳工等方面的道德和法律责任。
  整体而言,本书概要评述了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较全面地搜集了相关国际法规范和主要国家的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文件并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评论,同时将现有国际造法运动的特点、存在问题和适用困境等进行了归纳,并在此基础上对未来的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展开了较合理的预测。笔者认为,调整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手段将日益多样化,软法性规范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也将趋于统一化,且相关国际立法将更为关注国际贸易问题。
  此外,笔者在较充分分析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现状和缺陷的基础上,指出现有的“一元立法”模式、“多元立法”模式和“综合立法”模式都难以适应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创新性地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基本法规群+其他”的概念和立法模式,认为我国的“公司社会责任基本法规群”仍应当优先考虑在现行公司法的立法框架内实现,但应当专设“公司社会责任”一章,并以此为核心有效整合、完善现有的相关部门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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