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伦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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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360
  • 字 数:253000
  • 印刷时间:2008年08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3686290
作者:刘爱龙 著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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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主要关注两个彼此紧密关联的问题:其一是考察何种道德理想与价值观念能够成为法律的内在精神,并如何逐步实体化为法律的立法原则与法规范的内容;其二是从宏观上考察作为支配整个立法过程的各个层面与方面的立法技术的伦理正当性,重点对立法权、立法主体、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狭义的)的各个层面与方面进行伦理分析与道德解读。  
内容简介
法律是人类实践理性的产物,立法的目的旨在创制优良法律。而优良法律的关键之处在于其伦理正当性,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时应特别注重对立法的伦理分析。本文主要关注两个彼此紧密关联的问题:其一是考察何种道德理想与价值观念能够成为法律的内在精神,并如何逐步实体化为法律的立法原则与法规范的内容;其二是从宏观上考察作为支配整个立法过程的各个层面与方面的立法技术的伦理正当性,重点对立法权、立法主体、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狭义的)的各个层面与方面进行伦理分析与道德解读。依此,基于历史唯物论基础上的价值分析方法,从法律与道德之相互关联性的法律伦理学视角出发,文章对立法的伦理分析专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立法权的伦理分析。作为考察立法权的先在环节,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必须被纳入考量的视野;接着分析立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之间配置的伦理正当性问题;基于前述两种分析,最后的环节是探究立法权分配的伦理机制问题。
作者简介
刘爱龙,1970年9月生,湖南双峰人,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法学理论、宪法与行政法学。在《法学》、《现代法学》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近20篇,参著2部。
目  录

中文摘要
导论
第一章 立法权的伦理分析
第一节 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
第二节 立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间的合理配置伦理
第三节 立法权分配的伦理机制
第二章 立法主体的伦理分析
第一节 立法主体构成的伦理成因
第二节 博弈伦理在立法决策中的作用
第三节 立法者的伦理素质
第三章 立法内容的伦理分析
第一节 从法的正义理想到立法原则:法律的伦理基地
第二节 从立法原则到法律规范:正义理想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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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立法权的伦理分析
通常我们可以说法律都是由立法者制定或认可的。立法者拥有的这种制定、认可法律的权力被称为立法权。从立法伦理的视角来考察,要保持法律规范及其体系的伦理性,获致一种广大公民自觉守法的状态,其首要之处在于确保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合德性。尽管一种充分考量了各种组合要素其中特别是利益要素和道德要素的、具有权威的公共民意机构的设立并非优良法律创制的充分条件,但毋庸置疑,它是良法得以顺利产生的必要条件之一。人类历史的实证资料充分验证了这一事实,那就是只有取得政治统治权力的集团、阶级才具备立法权。这一事实表明,立法权源于政治统治权。因为政治统治权的专属性、垄断性特质致使立法权也具有相应的属性。专属和垄断通常会导致专制和暴力,这是人类实践理性的“不二法门”。就此而言,立法权是一种需要限制和约束的“可怕”权力。正是立基于此,就相应地产生了对立法权的伦理考察问题。
要考察立法权的伦理性,必须先行分析其所得以产生的政治权力的伦理性。值得注意的是,并非任何拥有政治统治权的阶级或集团都会创制出优良法律,人们在许多时候程度不同地滥用该种权力从而导致所创制之法为恶法而激起民众的反抗,最终导致政权的更替。一个最为人们所诟病的典型例子就是纳粹德国的立法权及其所得以确立的政治统治权。因而,作为考察立法权的先在环节,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必须首先纳入考量的视野。在确定了政治统治权的合法性基础这一大的理论前提之后,再来分析立法权和国家权力配置的正当性,基于前述两种分析,最后环节是探究立法权分配的伦理机制问题。如果说立法权和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问题是要解决立法权与其他权力的外部关系问题,那么,立法权分配的伦理机制问题则主要解决立法权内部关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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