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商法精要(第三版)(著名民法学家谢怀栻先生的经典作品。民商法学人必读的传世之作!江平作序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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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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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4年06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1866097
作者:谢怀栻 著,程啸 增订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14年06月 
编辑推荐
  ★ 一部《外国民商法精要》就是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缩影。
  一部《外国民商法精要》就是中国从长期闭关锁国到改革开放过程的写照。
  一部《外国民商法精要》就是谢怀栻先生人生历程和治学过程的记录。
  ——江平
  ★ 《外国民商法精要》是我国著名法学家谢怀拭先生撰写的一本非常重要的民商法学著作。该书初版发行以来,深受读者欢迎。先生在书中精练、准确、系统、深入地阐述与讲解了大陆法系民法与商法的基本理念、精神、原则、规则、制度及其发展趋势。作为受教于先生二十多年的弟子,我曾多次通读该书,并从中深:受教益。我认为,该书不仅对于初学民法者极具裨益,也是民法研究工作者与实务界人士的重要参考书籍。我衷心地向广大读者推荐本书,希望读者能够从中受益,也期望读者在阅读本书后能够对我国一代民法大师谢怀木式先生渊博的知识、严谨的治学风范与高尚的人格精神有更多的了解。

 

 
内容简介
  著名民法学家谢怀栻先生的经典作品,民商法学人必读的传世之作。
  谢怀栻先生的《外国民商法精要》一书初版于2002年,又于2006年出版了一个增补版。本次修订特别增加了*发现的谢老约十万字的公司法手稿。这部手稿近三百页,共计十余万字,分为“前言”、“总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四章。在这部公司法书稿中,谢老结合我国《公司法》之条文,高屋建瓴、言简意赅地阐述了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基础理论,同时,也精辟犀利地指出了我国《公司法》条文中存在的种种错误缺漏与叠床架屋、矛盾混乱之处。
  需要说明的是,谢老的这部公司法手稿的大致写作时间在1995年至2000年之间,而最近几年我国《公司法》经历了多次修订,规模较大的修订就有两次(即2005年与2013年)。因此,谢老在手稿中批评的原《公司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已通过修法的方式得到了解决了(尽管大部分问题依然故我,没有解决)。为便于读者参考对照,增订者通过注释的方式,对于那些已解决的问题作了说明,同时,对已被立改废条文也作了说明,并于必要时列出了*的条文。为与谢老原书中的注释相区分,增订者的注释后均表明“程啸注”。
  本次增订还将谢老发表的一篇文章以及翻译的三篇关于德国、瑞士民法典的文章,附录于书中相应的章节之后。希望有助于加深读者对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认识。
作者简介
  谢怀拭(1919一2003),男,我国著名法学家。1919年8月15日生于湖北省枣阳县。1942年毕业于中央政治大学法律系,1943年5月任重庆地方法院学习推事(见习法官),1944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以及复试均取得第一名的成绩,被任命为重庆地方法院推事(法官)。1945年日寇投降,任台湾高等法院推事,奉命参与接收台湾省高等法院以及台中、台南、高雄等地方法院。为平反日本侵略者非法关押的大批抗日爱国志士,签发了第一个宣告爱国志士无罪的判决,该判决书也是中国收复台湾后司法机关在台湾的第一份判决书。1947年出任上海地方法院推事,1948年任国立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1951年至1958年任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教员。1957年因发表“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一文,以及要求不要以领导人的讲话作为办案依据的谈话被错划为右派,1958年被错误地开除公职以及受到劳动教养处分,1966年至1979年被送到新疆劳动改造。1979年2月右派改正,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任副研究员、研究员,1989年退休,2002年被评为法学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
目  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民法的意义与近代民法的形成
第一节 民法的意义
第二节 近代民法的形成
第三节 近代民法的性质与其指导思想
第二章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第一节 近代社会到现代社会
第二节 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发展中的一些现象
第三节 现代法中形成的新的法律部门
第三章 民商法的体系
第一节 公法与私法
第二节 民法与商法
第三节 英美法国家的情况
第四节 法国民法典与商法典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面对着案前的这部谢怀栻先生著作《外国民商法精要》,感慨万千。
  感慨之一:一部《外国民商法精要》就是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缩影。记得五十年前我从苏联学成回国任教于当时的北京政法学院时,民法教研室曾请老一辈的民法学家吴传颐先生给教师们介绍法国民法典的情况。这种课是不能给本科生开的,只能给老师们讲;要讲也是批判性地讲。吴先生因为讲的时候缺乏批判性,后来在政治运动时还受到厄运。多少留德、留法、留美、留日的法学学者因为其教育背景而被戴上“旧法人员”的恶名而不能施展其才华。待到20世纪80年代初我们急需这方面的资料、知识和人才时,才发现这些人才不是已经作古,也是垂垂老矣,即使有真才实学并能继续驰骋为谢怀栻先生者,也是饱经政治运动折磨、屈指可数、所剩无几了,实在令人扼腕而叹!
  感慨之二:一部《外国民商法精要》就是中国从长期闭关锁国到改革开放过程的写照。法学的开放必然要充分了解和借鉴西方先进的东西,而长期以来我们把西方的东西,尤其是法学大大妖魔化了。学生们急切地想了解西方国家的法律。记得北京政法学院复校伊始,便确立了两门选修课:《罗马法》和《西方国家民商法》,由我这位只留学过苏联的人来讲,便足以说明当时在校内也确实无人可讲了。当时选修这两门课程的人数之多、香火之盛,足见青年人渴求新知识之心多么强烈。谢怀栻先生也是应佟柔教授之约在人民大学系统给研究生讲的这门课。我在当时也匆忙写了一本讲义《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但比起谢老的这本书来相差何止千里,我的那本只不过是一本入门,一本外国民商法ABC。但回顾起来,当时各个大学法律系能开这门课的又有几人!可以说,谢老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系统讲授这门课的学者,是第一个真正有研究、有见地的这门课的学者!
  感慨之三:一部《外国民商法精要》就是谢怀栻先生人生历程和治学过程的记录。谢老是我最为尊崇的学者。我在纪念他的文章中说道,我们把他称为“民法百科全书”,但他的著述并不多,并没有“著作等身”的光环。他一生经历坎坷,等到他归队再来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时,年龄已经六十有余了。人生最重要、最能有创造性的年华已经付诸东流了,而且长期以来的荒芜,无论从资料上或研究工作上,都缺乏起码的条件,那时的信息和资料贫乏到不能想象的地步。谢老在这种条件下,尽自己最大可能讲授了这么丰富的内容,是多么不容易!我们今天的年轻一辈的法学人才都是在这位巨人的肩膀上再去攀登的;你们理应比谢老这一辈攀登得更高、更远!
  在写这个序的时候,在我面前又闪现出谢老的音容,那平易近人的神态,那铿锵有力的声音,让我们的后来者不忘前辈的辛酸创业和身教言教吧!
  仅以此序缅怀谢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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