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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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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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3年07月01日
  • 开 本: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62044444
作者:(英)格尔达特 著,张笑牧 译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年07月 
内容简介
  《英国法导论(原书第11版)》正文包含了八章内容。前三章相当于总论,概括性地介绍了与英国法相关的法律渊源,同时使读者对这个法律体系、机构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后五章则是按不同的法律部门对其进行了系统、简练、全面、准确的阐述。
作者简介
  (英)威廉·格尔达特,20世纪初英国牛津大学的著名法学者。1870年6月生于英国,卒于1922年2月,享年51岁。早年丧父,家境坎坷。但其不畏困难,以优异成绩考取牛津大学法学院,并多次获得各种奖项和奖学金。1897年27岁时出任诉讼律师,后因性格不适应等原因,于1901年返回牛津大学。1906年出任牛津大学英国法讲师(reader),1909年出任英国法大讲座教授。从1905年起担任了4年大学评议员,参加大学周会(Hebdomadal Council)。其在担任大学评议员时的努力和卓识,赢得了广泛尊敬。其直接参与了许多重要规章制度的改革,坚决主张女子入学,终于在1920年牛津大学的制度改革中得以实现。张笑牧,1997年3月取得日本(国立)新漏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97年4月至2001年3月为日本(国立)新漏大学外国人客员研究员(博士后研究)。2001圭E4月至今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研究领域为法学理论、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学。
目  录
第一章 成文法与普通法
(Statute law and common law)
1 法与法律(Law and laws)
2 制定法与普通法的关系(Relations between statute law and common law)
3 先例的约束力(The Binding force of precedents)
4 判决理由与附带意见(Ratio decidendi and obiter dictum)
5 法官在何种程度上立法?(How far do judges make law?)
6 判例法的长处与不足(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Case law)
7 普通法的其他渊源(Other sources of common law)
8 委任立法(Delegated powers of legislation)
第二章 普通法与衡平法
(Common law and equity)
1 衡平与道德(Equity and morality)
2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The relation between law and equity)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尽管大法官还不能以自己的喜好变更法律,但他其实已经在某种程度上介入了司法领域。令状,即让被控者在某一个王室法院出庭,并对其请求之权利进行答辩的国王的命令状,就是以大法官的名义,由大法官的所在部门发布,直到今天也是如此。针对经常发生的案件类型,固定格式的令状已经被制定;你只要支付了费用,便可诉请取得令状。
  一个认为自己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有没有获得赔偿的请求权,取决于以下问题:是否存在适用此人所请求之权利的令状;如果不存在,王室法院能否制定一个新的有效的令状来适用?大法官法庭(Chancery)也就是大法官的办公室(Chancellor's office)有权[《1285年威斯敏斯特法Ⅱ》(Statute of Westminster Ⅱ 1285)]在“相类案件”中(in consimilicasu)制定新令状——以像固定令状一样被使用——并且这种新令状的制定时常发生。但是,此处拥有最终决定权的是普通法法院;因为在15世纪,普通法法院就已获得决定一个令状是否有效的权力,而一旦一个令状被判定为无效,即使存在原告获得令状的事实,也不会对其利益的保护产生任何帮助;令状是否有效,是根据已被承认的普通法原理判定的。现在就存在这样一个问题,按照普通法法院程序运作的法,在个案中有时会产生不公正的,甚至是危害极大的后果。我们也许会说:尽管这样确实对某些人来说很不公平,但如果加以干涉无疑会产生更大的麻烦;比起个案的错误得不到补救,动摇整个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会造成更坏的后果。但前人却不是这样看待这个问题的。当时“法与道德”间的区分还并不明确;并且谁也不敢说哪个法庭掌握了全部的法和司法审判权。教会法院以及各个不同种类的地方法院(Local Court)就运用着与普通法法院不同的司法审判权。所以人们很自然地想:既然国王自己的权力可以由1513三的法院授予,就说明其权能是不可穷竭的。也就是说,国王手中一定还保留着剩余司法权(reserve of justice)。因此在国王的普通法院中得不到救济的那些人,或许还有一线希望成功——向国王和其咨询会请求救济,为其并非当然的权利求得一点恩惠。而这种请愿实际上指向的是人,正是国王咨询会中的重臣兼书记官且最富学识的成员——大法官。于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请愿最终变为直接向大法官本人提出。
  请愿者作为国王本身的敌对方请求救济的这种特殊情况,并不是我们要研究的对象,将这种情况放置一旁,我们就会发现请求非常救济的情形大体有两种:
  (1)请愿者毫无疑问受到了法律意义上的侵害——被施以暴行或遭人殴打,或被人从自己的所有地驱逐出去——但却因为诸多原因无法获得救济,比如因为自身贫困而对方富有且有权势、因为陪审团腐败或胆小,等等。中世纪时,这类情况的救济有时是由国王咨询会给予,有时是由大法官给予。到了16世纪和17世纪初期,大法官放弃了这一裁判权,并将其移转给星法院(Court of Star Chamber)。1641年星座法院被废止时,普通法法院已经拥有了给予人们强有力救济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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