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7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及案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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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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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5年05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轻型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362792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编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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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7辑)》(**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及案例全文)由**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独家权威发布,收录了**人民法院2015年4月**发布的知识产权年度报告全文和该报告所涉及的所有裁判文书。该报告聚焦知识产权审判发展**动态和新型疑难问题,全面展现**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竞争领域新型疑难案件审判标准、裁判方法和司法导向。

 
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系列》每年一辑,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发布的知识产权年度报告全文和该报告所涉及的所有裁判文书。该报告已经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载体和社会公众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发展动态的重要渠道。

  本书第一部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权威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4)》全文。本年度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审结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中精选了35件(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基本相同的关联案件计为1件)典型案件,上述案件涵盖了已经入选2014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10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全部案件。共归纳出50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和竞争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

  第二部分全面收录年度报告所涉及的所有裁判文书全文,全面准确展现案件裁判全貌。

作者简介

  主编: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副主编:宋晓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目  录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4)
序言
 一、专利案件审判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四、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
 五、垄断案件审判
 六、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
 七、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与证据
结语
 审判案例指导(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典型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选登)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区别解释的条件
前  言
  序 言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为创新型国家和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81件。在新收案件中,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划分,共有二审案件11件,提审案件51件,申请再审案件393件,抗诉案件6件,请示案件20件。按照案件所涉客体类型划分,共有专利案件192件,植物新品种案件8件,商标案件148件,著作权案件56件,垄断案件3件,商业秘密案件9件,其他不正当竞争案件16件,知识产权合同案件26件,其他案件23件(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审判管理事务)。按照案件性质划分,共有行政案件145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30.15%,其中专利行政案件56件,商标行政案件89件,分别比2013年下降12.5%和上升21.92%;共有民事案件336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69.85%。另有2013年旧存案件85件,2014年共有各类在审案件566件。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90件,其中二审案件10件,提审案件51件,申请再审案件402件,请示案件21件,抗诉案件6件。在审结的402件申请再审案件中,行政申请再审案件131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271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303件,裁定提审37件,裁定指令或者指定再审20件,裁定撤诉(包括和解撤诉)24件,以其他方式处理18件。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2.权利要求中自行创设技术术语的解释规则
  【裁判要旨】
  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对于申请人自行创设的技术术语,一般可依据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中的定义或解释来确定其含义。如果缺乏该种解释或定义的,则应当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中记载的有关背景技术、发明目的、技术效果等内容,查明该技术术语的工作方式、功能、效果,以确定其在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含义。
  【关键词】
  实用新型 权利要求 自创术语 解释规则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13号
  【基本案情】
  在再审申请人上海摩的露可锁具制造厂(以下简称摩的露可厂)与被申请人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固坚公司系名称为“一种空转锁的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即本案专利)的独占被许可人。本案专利共包括7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为:“一种空转锁的装置:包含钥匙(1)、锁芯(4)、锁体(8),其特征是,所述锁芯(4)的一端供钥匙(1)插入,另一端设有旋转推进器(5),伸缩联动器(6)一端与旋转推进器(5)相邻,另一端设有伸缩杆,锁体(8)一端或锁体(8)外圆设有供伸缩联动器(6)向外伸出的通道(11)……。”固坚公司以摩的露可厂侵害本案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是一种空转锁,其中存在与旋转推进器配合的部件,且这一部件也有其伸缩的运行空间,故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本案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相同。在本案专利申请日之前,摩的露可厂已经实际制造、销售了相同车锁,故其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车锁。据此判决驳回固坚公司的诉讼请求。固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摩的露可厂享有先用权。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摩的露可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固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5000元。摩的露可厂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4年1月26日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固坚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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