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研究在上海200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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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647
  • 字 数:489000
  • 印刷时间:2013年04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208112674
作者:上海市妇女联合会 等编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年04月 
内容简介
  《妇女研究在上海(2006-2012)》收集了2006-2012年来由本市各级妇女组织、各妇女儿童研究中心、专家学者等完成的与妇女、儿童和家庭研究领域内容相关的研究成果,主要论述妇女理论、问题、政策、工作等方面。
目  录
政策、法律与妇女维权
对流动人口劳动权益保障的性别分析——以上海的三资企业为例
上海市郊农村妇女社会保障三题
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完善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机制体系
社会性别视角下的社会公共政策评估研究
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城镇医疗保险改革——以上海的模式为例
关于农村“出嫁女”土地补偿金分配的调研
家庭视角社会政策的探索性研究
关于上海市家政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障对策调查报告
中国生育政策60年回顾:评估与调整方向
法定退休年龄性别差异的实证研究——以上海为例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中引入诉调对接机制初探

妇女就业与妇女发展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比如在南汇的三墩镇,有的妇女就是因为曾在浦东的菲利普电器公司打工,因而享受了生育保险,而在崇明,也有青年女性成群结队到市区打工。
  (二)关于在市郊农保人口中逐步推行生育保险的几点建议
  现行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二十四条将参照执行的范围扩大到“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纳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据此,我们认为为了在市郊农村妇女中推行生育保险,缩小生育待遇上的城乡差距,可以从以下五方面着手:
  第一,属于农村户口的非农就业人员,其就业单位,无论是国有还是外资、合资、私营、个体等非公经济单位,只要能够为职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就应该一视同仁,也为具有本市户籍,但属农业户口的职工缴纳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我们建议劳动部门加强这方面的执法监督。同时,对那些创业妇女,要允许其按自由职业的身份自己缴费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
  第二,不为属农业户口的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企业,必须依法为生育的女职工支付产假工资。
  第三,建议由农村合作医疗和乡镇财政或村级财政,给予农保妇女生育生活津贴与生育医疗费补贴。市郊农业人口是一个不断缩小的群体。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使得每年的农村人口都在按一定比例缩小;接受高等教育比例的扩大也使得每年有一部分年轻学子转为非农户口;而郊区工业的发展,在大型企业就业者比例的上升,又使得一些农业户口的妇女也拥有了生育保险。因此,就一个区、一个乡镇、一个村而言,每年无法享受城镇生育保险的人数并不多。我们建议在区县财政、乡镇财政或村级财政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适当提高无法享受城镇生育保险的农保妇女的生育补贴标准。建议将生育医疗费补贴提高到1500元,即相当于享受生育保险的城镇妇女所获得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的一半。合作医疗无力支付的一部分补贴费用,由乡镇或区县财政支付。第四,建议市郊农村学校在对毕业生进行职业教育时,要把社会保障列为重要内容。要使青年女性明了自己的权利,并能自觉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市郊企业或地区中的工会以及女职工委员会,也应当力争把参加城镇生育保险列入集体合同中。第五,建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时推出覆盖全市户籍人口的城乡一体化的生育保险制度。目前城镇生育保险金的来源,是用人单位每月按城镇养老金缴费基数0.5%的比例为投保职工支付的生育保险金。建议由市郊的区县财政或乡镇财政按一定比例,为参加农保的农业人口缴纳生育保险金,由此建立起全市统一的生育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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