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条文整理与历年真题解析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法律考试 >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条文整理与历年真题解析

  • 版 次:1
  • 页 数: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7年03月01日
  • 开 本:大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胶订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209103404
作者:马凤春出版社: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年03月 
编辑推荐

本书作为刑法条文整理与历年真题解析,首次以刑法条文为经、以司法解释为纬,彻底分解归类。虽然此前亦有类似作品仿此,但做得如此细致入微者则是首见。本书充分把握司法考试备考的重要特征(重视真题),将1986—2016年历年真题精选收录,使得考生反复演练,确保重要考点绝不失分。该书所附刑法条文条文十大专题、刑法理论十大专题和1997—2016年历年卷四案例分析题总结更是令人拍案叫绝,醍醐灌顶。

 
内容简介

本书的*特点在于“顺藤摸瓜”,顺刑法条文之“藤”,摸历年真题之“瓜”。成语“顺藤摸瓜”重在“摸瓜”,“顺藤”是状语,修饰“摸瓜”。对于本书而言,“顺藤摸瓜”富有新意,即“顺藤”与“摸瓜”是并列关系。捋顺刑法条文和摸清历年真题,同等重要,不可偏废。读法条,学知识;做真题,习理论。同时,本书将重要的刑法理论问题渗透于讲解过程中,令考生在不经意间巩固知识,达到应试要求。本书前三部分是刑法条文和立法解释,第四部分归纳整理“刑法条文十大专题”,第五部分归纳整理“刑法理论十大专题”,第六部分收录1997-2016年所有的案例分析题。

作者简介

马凤春,法学博士,副教授,司考辅导专家,从事刑法教学研究十余年,精通1986-200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2002-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全部刑法试题,著有《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条文讲义》《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条文讲义》《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条文整理与历年真题解析》《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条文整理与历年真题解析》和《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条文整理与历年真题解析》。

目  录
第一部分 普通刑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前  言
本书对于广大考生而言,最大的特点在于“顺藤摸瓜”,顺刑法条文之“藤”,摸历年真题之“瓜”。不过,成语“顺藤摸瓜”是偏义复词,重在“摸瓜”,“顺藤”是状语,修饰“摸瓜”。对于本书而言,“顺藤摸瓜”富有新意,即“顺藤”与“摸瓜”是并列关系,捋顺刑法条文和摸清历年真题,同等重要,不可偏废。读法条,学知识;做真题,习理论。同时,本书将重要的刑法理论问题渗透于讲解过程中,令考生在不经意间巩固知识,达到应试要求。
学习部门法必须重视法律条文。部门法犹如一座城市,法律条文就是这座城市的地图,游客手持地图即可遍览全城,不会迷路。本书即在这种体会认知下编写而成。目前,坊间流行的各种版本的法条用书几乎均未将相关司法解释悉数分解,动辄将一部司法解释整体置于某一条文之后,或者将一部司法解释随意割裂开来置于相关条文之后。无论哪种体例,均未做到细致入微。对于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条文的学习,最好能够将司法解释条分缕析,最终实现其与刑法条文的彻底融合。为行文方便,本书将司法解释和“两高”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统称司法解释。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4. 被撤销假释的罪犯,收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减刑起始时间自收监之日起计算。(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30条第2款)


专题之四 核准和备案
1.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2.刑事诉讼法第235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刑事诉讼法第237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4.刑法第50条第1款第3段、第4段: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5.刑事诉讼法第250条第2款第2段: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刑法第63条第2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7.刑法第81条第1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刑期的限制。
8.刑法第87条第4项: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历年试题】
1997-2-24.某国来华人员阿某在中国境内犯罪。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根据此案的特殊情况,认为阿某虽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判处法定最低刑仍嫌过重。经下列哪一级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条文整理与历年真题解析下载



发布书评

 
 

 

PDF图书网 

PDF图书网 @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