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6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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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241
  • 字 数:191000
  • 印刷时间:2011年04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1818454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至五庭 主办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11年04月 
内容简介

    《刑事审判参考》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刊物,自1999年4月创办以来,秉承立足实践、突出实用、重在指导、体现权威的编辑宗旨,在编辑委员会成员、作者和读者的共同努力下,密切联系刑事司法实践,为刑事司法人员提供了有针对性和权威性的业务指导和参考,受到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和刑事法律教学、研究人员的广泛肯认和欢迎。

目  录
[指导案例]
 夏洪生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第643号]
 叶燕兵非法持有枪支案[第644号]
 曹戈合同诈骗案[第645号]
 刘恺基合同诈骗案[第646号]
 姚国英故意杀人案[第647号]
 代海业盗窃案[第648号]
 詹群忠等诈骗案[第649号]
 张航军等诈骗案[第650号]
 李祥英传授犯罪方法案[第651号]
 黄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第652号]
[刑事立法、司法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指导案例]
  夏洪生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第643号]
(二)关于破坏电力设备事实
2006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夏洪生伙同张金宝在吉林省舒兰市平安镇房身村朱家屯(小更屯)西侧水田地中,将该屯一台正在使用的50KVA变压器(价值13020元)拆卸,窃取变压器内铜芯(价值7 000元)变卖,所得赃款1 400元被二被告人挥霍。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洪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为盗窃变压器内铜芯而盗拆变压器之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夏洪生在抢劫犯罪中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夏洪生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虽然其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关于夏洪生抢郑金莲手提包的行为应定为抢夺罪的辩解,因夏洪生、张金宝二人在抢郑金莲的财物时对郑金莲实施暴力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洪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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