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新路:构建“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体系(智库丛书)(国家发展与战略丛书)(人大国发院智库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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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6年05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6181669
  • 丛书名:国家发展与战略丛书
作者:仝志辉 著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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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新路:构建“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体系》一书提出解决中国“三农”问题需要走出一条农民合作的新路。书中将这一新的农村基本经营体制和使这一体制生成和运作的路径概括为“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体系”,并揭示以这一路径作为核心架构,*终带动农民增收和农业现代化、助力农村发展的内在机理。

《农民合作新路:构建“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体系》是国家发展与战略丛书·人大国发院智库丛书之一,此丛书由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专家执笔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以下称“国发院”)以*总书记治国理政思想为指导,以“四个全面”战略为研究框架,以“国 家治理现代化”为 特色研究领域,通过创新体制机制,整合优质智库智力资源,打造独立、非营利实体研究机构。作为首批25家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单位,国发院坚守“国家战 略、全球视野、决策咨询、舆论引导”的目标,国发院聚焦“经济治理与经济发展”、“政治治理与法治建设”、“社会治理与社会创新”三大核心研究领域,着眼 于思想创新和全球未来,致力于发展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特色新型智库,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与社会进步。

 
内容简介
解决中国“三农”问题需要走出一条农民合作的新路。全书梳理了改革开放30多年来家庭承包制基础上的农村基本经营体制的演变历程,针对涉农部门和资本下乡之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发展的现实,根据各地改革鲜活经验,提出要构建一种新的农民合作形式,并通过多主体逐级互动的方式达成。本书把这一新的农村基本经营体制和使这一体制生成和运作的路径概括为“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体系”,突出其目标是农民综合合作,实现路径是“三位一体”方式,并揭示以这一路径作为核心架构,最终带动农民增收和农业现代化、助力农村发展的内在机理。“三位一体”方式指多种一体化过程,它是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等多种合作功能的一体化,县、乡、村三级各类合作组织的一体化,和经济合作、社会服务、政府扶助的一体化。综合性合作组织和“三位一体”合作化是从研究中国农村发展合作制的正反实践经验得出,运用了政治经济学、合作经济、农村政治学、公共管理和乡村治理等多学科和研究领域理论,并尝试直接回应改革实践提出的问题。
作者简介
仝志辉,政治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中国非营利评论》(中英文刊)创刊执行主编、现副主编,“乡村中国读书会”创始人和指导老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农民政治、农村社会学、合作制与发展研究。在《中国社会科学》《社会学研究》《政治学研究》《开放时代》《中国乡村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其中有《权利诉求中的实用道义意识》《村庄权力结构的三层分析》《部门、资本下乡与中国小农户经济的组织化道路》等重要论文;出版《选举事件与村庄政治》《农村民间组织与中国农村发展》等多部著作;获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提名奖,首届“中国农村发展研究奖”论文奖,全国妇联、中国妇女研究会第一届妇女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等奖项。
目  录
引论
第一章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农业经营体系演变逻辑
第一节家庭承包制下农户经济发展逻辑:分工和专业化视角
第二节农村改革的体制结果:“分”被加强、“统”未建立
第三节农户分化、资本下乡和部门营利
第二章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多元发展
第一节间接定价理论模型及其应用
第二节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的理论解释
第三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多元发展
第四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案例分析
第五节结论性评述
第三章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部门化”及其弊端
第一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与农业经营主体共生共变
第二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部门化”
前  言
摘  要
通过农民合作实现农民的组织化是解决 “三农”问题的必要举措,但对此国家却一直缺乏切实有效、具有可持续性的推进战略,这就使得农业技术进步和农产品产量增长对农民收入增长和农村发展的贡献十分有限。主流观点认为,“三农”问题需要靠城乡一体化和城市反哺农村来解决,但由于农民数量庞大、城乡一体化只能渐进,这就注定它只能解决部分农民和部分农村的问题,且需待以时日。为了那些仍要世代生活在村、无法离开农业的农民和他们家乡的当下发展,我们将希望寄予农民合作。本书试图为实现农民真正需要的合作找到一条切实有效的新路,从而更多汇聚农民自身力量和农村内在资源,构建使农业发展造 福农民和农村的组织制度基础。城乡一体化嫁接上农民合作化,才能最终发挥其力量。解决 “三农”问题,农民合作是主干,城市反哺和城乡一体化要依托农民合作。农民合作是根本,土地流转和土地的规模经营是枝干。概言之,中国农户的中小生产规模、集体所有农地和村庄聚落方式,以及大国市场的需求和容量,决定了农民与农民的关系是本,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是末。在市场化条件下,通过重组农民之间在农业全产业链上的社会分工和农民与外部市场主体的社会分工,农业的专业化发展就会惠及农民,农业和农村就不再是农民的伤心地,而是农民的长久福地。这就是本书力图求得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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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大农吃小农”逻辑的形成和延续
一 “大农吃小农” 逻辑的形成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一方面是分散的小农谋求组织化以对接市场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下乡后的部门和资本的需要。大农资源多,经济收益多,他们有合作愿望且能承担合作过程的组织和管理成本。但是因为这些成本往往要比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管理成本高,所以
大农的联合更容易采用合作制企业的方式。而如果通过联合小农组成合作社,可以获得政府针对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和相关政策优惠,同时还可以分享营利性部门和资本因合作社社员的购销量增加、购销环节减少而节约下来的市场交易成本从而获益,大农则会主动选择联合小
农组建合作社。
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和相关支持政策多数通过部门下达,部门为了确保其经营职能的扩展,多数会选择与其经营和服务领域构成上下游关系的产品和服务去组织合作社。资本下乡在实际的农业产业化过程中被赋予了“统”的层次功能,也乐于支付一定成本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方面可以获得政府给予的好处,另一方面确实可以节约交易成本。综上,部门、资本、大农、小农便可从各自利益出发,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利益共同体;此外,《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的低要求、低成本也推动了大户领办型合作社数量的激增。
在上述合作社的兴办过程中,我们看到部门、资本、大农各自利用自身优势资源进行联合。联合后从何获利?答案只能是盘剥小农获益。这样的盘剥有三个层次:其一是合作社内部大农对小农的盘剥,其二是合作社对社外小农的盘剥,其三是大合作社对小合作社的盘剥。本章主要探讨第一种盘剥。
在优势资源拥有者即政府部门、资本和大农的共同利益驱使下,大农联合小农的大户领办型合作社成为合作社发展的主体力量。大农联合小农组建合作社其最初目的是套取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相关优惠政策,自然不会真正完善合作社内部的民主管理和合作制度。小农无法分享合作收益,其对交易成本的节约也只会止于汇集社员的购销需求。在这样的合作社里,执行的是“大农吃小农”的逻辑。几个大户联合起来,其实质就是合伙制企业(亦可以称为“合作社里的合作社”),许多情况下他们只是充当了一个中间商的角色,进行倒买倒卖。高价卖出农产品和低价买进生产资料、技术的对象都是部门和资本;另外,低价买进农产品和高价卖出生产资料、技术的对象是小农,因为小农没有退出同大户这一中间商的市场关系选择(要不就是接受直接同部门和资本打交道的更高的市场交易成本和价格),只能接受大户的盘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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