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与实务(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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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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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5年01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302373971
  • 丛书名: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
作者:袁利民,程海俊 编著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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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提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系统、全面地解读了与医疗损害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书中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本书适合作为各院校法律相关专业的案例教材,也适合作为广大民众咨询日常法律纠纷事务的实用指导书,还适合作为各企事业单位、法律培训机构、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从业者,以及其他法律爱好者进行法律实践和研究的专业参考书。 本书封面贴有清华大学出版社防伪标签,无标签者不得销售。
作者简介
  袁利民研究生学历,供职于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程海俊研究生学历,供职于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目  录
前  言
法律以社会现实为基础,并为社会现实服务。当法律赖以存在的社会现实发生变化或者法律不适应社会的发展时,就应考虑对法律进行修改。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医疗纠纷的处理依据主要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来,立法者在《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不难看出,立法者的本意是为了改变医患矛盾比较突出的状况。
比较遗憾的是,《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患矛盾并未得到较大程度的缓解。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方往往是“进攻方”,而医方则处在“被动防守方”的地位。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仍有很多患者采取过激的方式维权。这种不适当的维权方式社会影响差,轻则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重则造成人员伤亡。可以说,患方的过激行为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还往往将自己置于不利的境地。但是,站在患方的角度看,如果通过合法的方式能够及时维护其正当权益,谁会愿意选择非法方式,甚至有可能将自己的人身自由都赔进去的方式呢?医方可能会认为,除医方的过错外,患者自身疾病的发展、医学水平的高低都可能成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原因,是患方的不理性行为让时下医生成为高危行业群体。如此来看,医患双方似乎各有苦衷。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三章医疗损害责任诉讼举证责任与证据问题
举证责任是指行为上应当履行的义务,还可以理解为结果上承担的不利后果。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收集或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义务;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由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不利后果。举证规则有两种: 一种是“谁主张,谁举证”;另一种是举证责任倒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规则是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是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具体适用上,举证责任倒置作为例外规则,应优先于“谁主张,谁举证”适用。
证据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是法院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正确裁判的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共 8种法定形式。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书证主要包括相关的病历资料和其他书证资料;物证主要表现为与案件相关的医疗设备、器材、其他医疗器械、固体药品、药品外包装盒、液体药品的残余部分,患者的身体组织、手术切除组织、患者(胎儿)尸体、胎盘等现场实物;视听资料主要有与医疗损害责任案件有关的监控录像、拍摄的视频资料、医患双方的谈话录音等;电子数据证据是指用于证明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事实的电子材料;证人证言是指第三人了解的患者病情及医方对患者疾病的诊疗护理等情况所作的证言;鉴定结论常见的有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就病历涂改申请的笔迹鉴定及尸体检验报告等;勘验笔录是指对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相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并就勘验的结果制作的笔录。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诉讼举证责任与证据问题,有如下问题需要思考: 医疗损害责任官司中,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是什么?过错推定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多个鉴定结论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案件事实?等等。
1. 尤某兵与东莞大朗仁济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7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尤某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东莞大朗仁济门诊部上诉人尤某兵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大朗仁济门诊部(以下简称“仁济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2)东二法民一初字第7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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