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优秀学位论文集(200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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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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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4年11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62055556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编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4年11月 
内容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编著的《中国政法大 学法律硕士优秀学位论文集(2009-2011)》收录了中 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09~2011年优秀学位论文 13篇,内容涵盖民商法、刑事法、国际法、知识产权 法等领域,如《论保赔保险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盗窃罪量刑实务研究》、《视频分享网站版权责任 研究与思考》、《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研究》、《利益分析的 重构及其在涉外侵权冲突法中的作用》等。
目  录

出版说明
2009年优秀学位论文
马晓艳
论保赔保险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王振
利益分析的重构及其在涉外侵权冲突法中的作用
李楠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研究
解炳华
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
刘迎迎
盗窃罪量刑实务研究
2010年优秀学位论文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四、国家公法利益例外
  (一)以往学说对国家公法利益的错误定位
  1.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的最大贡献在于倡导去发现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各种利益冲突,但其缺点就在于片面夸大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公法色彩
  其对州公法利益的过分夸大是有时代背景的。柯里所处于的年代正是民法理念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阶段,以法律秩序的建立作为社会控制过程的需要,公法日益渗透私法领域。各州的新社会本位法律力图对过去不合理秩序进行改造,但在很多州仍遗有不合理的立法,最突出的就是乘客法则、配偶间豁免、非法致死赔偿的最高限额问题。这就导致了美国州与州乃至国家之间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存在很大差异,在美国表现为法院地法倾向,在大陆法系国家表现为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普遍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的倾向。
  我们要看到,虽然“国际私法上要处理的问题,表面上看是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但在这种法律冲突的背后,却存在着不同国家的利益冲突。”但正如荣格教授对柯里理论的批判:柯里的利益分析设定在错误的基础之上,即认为私人当事人诉讼实际上是主权者之间的冲突。特别是在当今社会,随着国际交往的加深和法律趋同化的发展,涉外侵权的法律冲突已经越来越少的发生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而是主要集中在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上。
  社会本位是对权利本位的修正而不是否定,国家公法利益对私法主体交往少民事关系的涉人会加深,但不是取代。
  2.克格尔利益说早期思想的错误即在于其几乎对国家公法利益的完全否定
  克格尔及其学生在后来出版的《国际私法》第8版中对此问题做出修正,其认识到了国家公法利益日益介入涉外民商事领域,其用“公法利益和国家利益”取代了“权力利益”。
  (二)国家公法利益在涉外侵权领域的特殊性
  国家公法利益日益涉及涉外民商事领域,但国家公法利益始终是笔者所做的三种利益分类中的例外。但是在涉外侵权领域,国家公法利益更应当得到尊重,这是由侵权行为的功能或者说性质决定的。
  1.侵权行为法的功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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