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税务处理与纳税申报真操实练》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涉及企业常见的13个税种,每个税种的主要纳税事项都根据*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尽可能采取表格的形式展现在读者面前,简洁、直观、清晰、条理,便于读者阅读、理解、吸收和消化。
2.《企业税务处理与纳税申报真操实练》案例丰富,实用性强。每个税种都设计了大量具有代表性或普遍性的典型案例,融法于例,以例讲法,通过案例让读者真正学会实际的税务处理操作,加深对税法的理解和领悟,以达到提升自身税务实际操作水平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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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栾庆忠出版社:中国市场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年03月
- 版 次:1
- 页 数: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3年03月01日
- 开 本:12k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210215
《企业税务处理与纳税申报真操实练》根据**税收政策精心编写,极具操作性和实战价值,旨在帮助您解决头疼的税务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肘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规定: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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