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民商法(中国当代法学文库-研究生教学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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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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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4年04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60999739
  • 丛书名:中国当代法学文库——研究生教学参考书
作者:李燕,杨淦 著出版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4年04月 
内容简介
  本书共设三编,分别为民事编、商事编和知识产权编。其中民事编包括狭义民法、婚姻法以及继承法三个方面的内容,由五个专题组成;商事编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和破产法四个方面的内容,由八个专题组成;知识产权编则在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两个方面中各选取了一个专题。这些专题均系四门学科中的基础问题或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前沿问题,在内容结构上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基本区分,分别对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状况进行整理、归纳和介绍,此外,针对一些比较复杂、散乱的问题,编者在文字陈述之外还以表格形式进行提炼、总结,期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启示。
作者简介

  李燕,女,重庆人,1976年出生,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后,英国Southampton大学国际商事访问学者,美国纽约大学公司法硕士LL.M。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会理事,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获教育部霍英东教育基金第十一届教师奖,重庆市第二届青年法学家称号。出版专著《独立担保法律制度研究——见索即付保函的理论与实践》、《美国基础法律解读》等;撰写和主编了《商法学》、《证券法学》、《外国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等数本法学教材,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
  杨淦,女,宁夏固原人,1988年出生,现为西南政法大学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目  录
第一编民事编
专题一代理制度之比较研究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代理制度之立法体系
 第三节隐名代理
 第四节表见代理
 第五节代理制度之域外立法评析
 第六节对我国大陆代理制度的立法思考及完善建议
专题二民事时效制度之比较研究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取得时效
 第三节消灭时效
 第四节民事时效制度之域外立法评析
 第五节对我国大陆民事时效制度之立法思考及完善建议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专题一代理制度之比较研究
  第一编民事编
  专题一代理制度之比较研究
  现代代理制度的出现,无疑要归功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因为它极大地扩展了民事活动的时间和空间,且细化了社会分工和生产贸易的专业性,这些都奠定了代理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要素。鉴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思维和传统上始终存在差异,故代理制度在两大法系当中的发展路径也截然不同,这不但体现为法律价值的不同追求,也体现在制度体系的各种设计之中。本专题将对两大法系民事代理制度的基本体系、主要内容作出比较研究,以期呈现现代代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第一节概述
  一、代理之含义
  因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代理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对代理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两种:(1)法国的定义。《法国民法典》第1984条规定:“委托(mandate)或代理(procreation)是指,一人据以授权另一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完成某种事务的契约。”据此规定,法国将代理看做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依据该契约,受托人有权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完成某种事务。(2)德国的定义。《德国民法典》并没有直接给代理下定义,只是在第164条第1款中规定:“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作的意思表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无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作的意思表示还是根据情况可以断定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作的意思表示,均无区别。”虽然这是对代理人意思表示的效力规定,但也间接反映了德国立法对代理的认识,即认为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实施的,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的行为。比较法国与德国的立法定义,可以发现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1)都强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2)代理后果都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不同之处在于:(1)法国法认为代理是一种契约关系,德国法认为代理是一种行为;(2)法国法认为代理是为被代理人完成某种事务,德国法则认为代理是代人实施法律行为。尽管法国在立法上与德国有很大的不同,但在学说与判例中却接受了德国法上的代理定义,同时大陆法系国家的多数立法也与德国法的规定相一致。参见汪渊智:《比较法视野下的代理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0~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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