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生存权益视角下的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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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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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4年08月01日
  • 开 本:12k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354612
作者:胡玲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4年08月 
内容简介

  本文研究思路是讨论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结合国外个人破产立法的先进经验,分析本国的具体情况,然后从个人破产法的界定入手,将应当排除的对象以及排除的原因进行说明,并界定债务人的生存权益,从而进一步阐述笔者的个人破产立法思路。最后对个人破产进行具体制度的设计,包括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度以及失权与复权制度。这几种制度作为个人破产立法的特色,多方面保障了债权人利益,保护了债务人生存权益,调解了双方的平衡关系。

作者简介

  胡玲,女,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系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青年骨干教师,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掌握坚实法学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

目  录
引言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状况
三、主要研究思路和创新点
第一章 个人破产制度的界定和必要性
第一节 个人破产制度的界定
一、破产的定义
二、个人破产的定义
三、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之区别
第二节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精神
二、有利于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
三、有利于发展个人信用制度
四、有利于国际交流和与国际接轨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序
  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而其中仍然存在缺漏,加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体系,无疑应当以弥补缺漏为着重点。例如,在经营主体的各种形态中,数量最多的是个人经营者,其中,农户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尽管不断减少,但到2011年末还有约2.5亿户;个体工商户在改革开放中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1978年仅有14万户,1999年达到约3160万户,2012年末达到约4060万户。然而,作为个人经营者退出机制之必要组成部分的个人破产制度,至今仍未建立。可见,胡玲博士作为其博士论文选题的个人破产问题,是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体系中亟需弥补的一种重要缺漏。
  自1986年我国制定第一部企业破产法以来,应否和如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问题,一直为学界和实务界所争论。胡玲博士在本书中关于此问题的探讨,突出亮点在于:(1)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关注其必要性的同时,更重视其可行性的研究,尤其是结合个人破产适用范围、自由财产制度、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失权与复权制度的制度设计来研究其可行性。因为任何一项立法的可行性,虽然来自于其所处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法律环境,更取决于其自身的制度设计,惟有其制度设计与所处客观环境相适应的立法,才具有可行性。可见,对立法而言,这种可行性研究比必要性研究更有价值。(2)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的关键点集中于个人债务人生存权益。这不仅抓住了个人破产制度特有问题的本质,而且开辟了一种研究个人破产制度的新视角。这是因为,个人破产区别与企业破产的首要标志是债务人为个人,而个人债务人权益区别于企业债务人权益的核心在于直接享有生存权益,企业债务人则不享有生存权益而在破产中只是涉及其雇员的生存权益;无论是个人破产制度还是企业破产制度,从社会安全考虑,在其制度设计中都应当保护债务人及其雇员的生存权益,而对个人破产制度而言,债务人生存权益的地位就显得特别重要。还可以发现,关于个人破产适用范围、自由财产制度、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失权与复权制度等问题的讨论,实质上是关于个人债务人生存权益的讨论,或者说,个人债务人生存权益是贯穿于个人破产适用范围、自由财产制度、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失权与复权制度等问题的一条红线。惟有足以保护个人债务人生存权益的个人破产制度,才具有可行性;个人破产适用范围、自由财产制度、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失权与复权制度的设计是否可行,应当以是否足以保护个人债务人生存权益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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