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要义》是由华龄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公务员法要义》对汉代经学与文学之关联作了全面而详细的考察与分析。全书分“汉代经学及其思想文化影响”、“经学与汉代作家及创作”、“经学与汉代文学观念”三编。
作者:杨临宏 著出版社:华龄出版时间:2005年12月
- 版 次:1
- 页 数:324
- 字 数:299000
- 印刷时间:2005年12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801783462
- 丛书名:当代学者人文论丛.第7辑
《公务员法要义》是由华龄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公务员法要义》对汉代经学与文学之关联作了全面而详细的考察与分析。全书分“汉代经学及其思想文化影响”、“经学与汉代作家及创作”、“经学与汉代文学观念”三编。
第一章 公务员法概述
第一节 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
一、公务员的概念
在一般意义上,公务员就是指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公务的存在是公务员存在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公务,也就不需要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公务”是相对于“私务”而言的,可以说公务是随着社会公私制度的分离而产生的,是指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在我国“公务”一词最早见于《宋史·张鉴等传论》,文中记载“从吉(填从吉)勤于公务,而疏于训子”之事。
现代公务员制度起源于英国,被称为“Civil
Servant(单数)”、“CivilService(复数)”,在我国早期被译作“文官”、“文职服务员”。在英文中“ciVil
Servant”的基本含义有二:一是指与军队的武官和司法机关的法官相区别的行政机关中任职的文职人员;二是不决定政策,办理具体事务。在英国公务员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包括了政府系统内“上至常务次官,下至清洁工,不包括大臣、国务大臣、政务次官等;不包括企业事业文职人员;不包括地方自治人员;不包括法官,特别是不包括通过选举产生的官员。因此,英国的“文官”,就是指所有不与内阁共进退、一般需经过公开竞争考试、一经录用无过失即可长期任职的文职人员,又叫常任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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