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分析暨新增法规解读(人大司考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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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
  • 字 数:301000
  • 印刷时间:2012年07月01日
  • 开 本:12k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300160245
作者:北京万国学校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2年07月 
编辑推荐

 
目  录
2012年大纲、教材与法规变化综述
第一编 大纲及教材变化解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纲、教材变化解读
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学:大纲、教材及法规变化解读
经济法:大纲、教材及法规变化解读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大纲、教材及法规变化解读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大纲、教材及法规变化解读
刑法:大纲、教材及法规变化解读
刑事诉讼法:大纲、教材及法规变化解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大纲、教材及法规变化解读
民法:大纲、教材及法规变化解读
商法:大纲、教材及法规变化解读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教材及法规变化解读
第二编 新增法规解读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二)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该规定所确立的行政强制适当原则,是行政强制至关重要的原则,对其理解直接关系到《行政强制法》的适用。
  所谓行政强制适当原则,指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保证行政强制手段与行政强制目的关系的恰当与适中,即设定和实施的行政强制应当出于行政管理所必需,在有多种行政强制手段可采用时应使用损害最小的手段。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的要求:
  1.行政强制手段适当。即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手段必须与达到的结果相适当,手段与结果之间要匹配。
  2.非强制手段优先。即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这是行政强制适当原则的核心。非强制手段优先原则的确立,明确限定了行政强制在行政管理中的定位,行政强制既不是行政管理的第一位选择,也不是能够频繁使用的手段,除非不得已,行政机关不得动用行政强制,立法机关也不能为行政机关创设行政强制手段。
  3.此原则既适用于行政强制的实施,也适用于行政强制的设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行政强制适当原则不仅对行政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有约束力,而且对立法机关为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强制行为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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