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国公法学原理与实践(上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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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全三册
  • 字 数:1550000
  • 印刷时间:2007年04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62028307
作者:陈新民 著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7年04月 
内容简介
这一套论文集收集了我自1983年由德国慕尼黑大学完成学业返回台湾从事公法学的研究与教学过程中,所发表的几十篇学术性文章。其中有若干篇为翻译或译评性质,但大多数为论文。所探讨的方向环绕在法治国原则,以及由此原则衍生出基本权利的保障及军事宪法的探讨。
按法治国是指国家摆脱人治,用以追求公平正义的法治来替代的一种国家型态,法治国的产生,也象征人类法政文明最光辉的时代来临。建设国家成为实至名归的法治国,已经是世界各进步国家公法学界长年来努力的鹄的。
中国自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99年修宪(第五条一款),正式确定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的立国方针。如何来落实建立法治国的最高国策,便是各个领域的法律工作者,特别是公法学界一个责无旁贷的的神圣使命。
作者简介
 陈新民,祖籍为广东省惠来县。1955年10月出生在台湾省新竹县。1978年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1979年11月赴德国慕尼黑大学公法与政治研究所,追随德国公法学大师Peter Badura,研究宪法及行政法学,1983年2月获得法学博士学位。返回台湾后,开始公法学研究、撰写及教学生涯
目  录

 第1篇 论宪法委托之理论
 第2篇 宪法基本权利及对第三者效力之理论
 第3篇 论社会基本权利
 第4篇 平等权的宪法意义
 第5篇 平等原则拘束行政权的问题
 第6篇 论宪法人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7篇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第8编 耶林论法官的独立性
 第9篇 德国紧急宪法立法过程(译)
 第10篇 戒严法制的检讨
 第11篇 国民抵抗权的制度与概念
 第12篇 宪法财产权保障之体系与公益征收之概念
 第13篇 公共利益的概念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1篇 论宪法委托之理论
  贰、宪法委托的古典概念——方针条款
一、威玛时代的方针条款概念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的德国宪法思潮,主要是致力于界分国家权力以及确保人民权利之上,宪法的功能也就在使国家权力的运作,能纳入法的轨距,并且使得法治国家原则,自由原则以及人民的政治参与权(参政权),能获得确立。一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威玛宪法》诞生,宪法的内容,增加了对国家政治发展一种前瞻性的期待。《威玛宪法》第二篇(第一零九条以下)系规定德意志人民之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而其中第二章共同生活(Das Gemeinschaftsleben)及第五章经济生活(Das Wirtschaftsleben)就是这种宪法内容新要求的表现。
然而,宪法委托的概念,正式踏入宪法学界及学术界,是导源于争论《威玛宪法》第二篇基本权利及义务所宣示的人民基本权利是否具有直接的拘束力,亦即,宪法规定人民拥有基本权利之条文,是否产生了直接创设人民权利(如同法律之规定一样)的效果。这个问题不仅牵涉到宪法的功能,是否针对立法者而为(然后行政及司法(法院)再经过立法者制定法律行使其权力),抑或可以直接越过立法者立法此一阶段,产生直接拘束人民、行政及司法之积极法律效果,是而,宪法及一般法律之关系,亦面临检讨。
依德国古典宪法学者,例如大学者拉邦德(Paul Laband)的学说,认为宪法及一般法律,都是民意反应的结果,宪法及法律都是由国会所议决,所以具有“实质的同一性”,所差别的只是,宪法及法律,有外在的、形式上的修改程序的难易罢了。拉邦德之看法,亦受到另一个名学者耶律纳克(Georg Jellinek)的赞同。
威玛时代的学者,对于宪法规定的问题,作了较深入的探讨,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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