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集解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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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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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6年12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胶订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9703165
  • 丛书名:比较法文丛
作者:沈尔乔等 编著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年12月 
内容简介

  本书汇集了民国时期关于“《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著述四种(沈尔乔、熊飞编辑《民事有效部分(附)》,杭州武林印书馆1918年版;史文编辑《集解》,上海共和书局1919年版;郑爰诹编《民事有效部分集解》,上海世界书局1928年版;郑爰诹编《民事有效部分新解释》,上海法政学社1929年版),以期呈现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理解与解读。同时附录清末编定、颁行《大清现行刑律》上谕、奏折,民国政府关于确认《现行律》民事部分效力相关文献,《大清现行刑律》服制图、服制以及户役、田宅、婚姻、钱债4门全部律例及相关其他各门律例。

目  录
前言
凡例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附《户部则例》)
律师沈尔乔编辑
序(陆咸)
序(熊飞)
自序
凡例
现行〔律〕民(律)〔事〕有效部分总目
服制图
服制
户役
田宅
婚姻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现行律》所谓《现行律》即《大清现行刑律》,民国时期多径称为"现行律"、"现行律例",大理院各判例、解释例中通常也直接使用"律"字来指称。民事有效部分"在近代中国法律史上是一个古怪的存在。
  按理,清末修律引入了全套西洋近代的法律国家体系,这一法律国家体系无疑与民初共和政体更为贴近,清末修律的成果应该被民初政权全部接纳才对(当然"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然而,在北洋时期,旧律的核心部分以"《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之名存续至北洋政府垮台。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条款不算多。据笔者统计,整个北洋时期最高司法当局大理院的判例与解释例中援引的《现行律》律文不过20条,条例不过26条,与《大清现行刑律》全部389条律文、1327条条例相比,所占比例不过才5.14%与1.96%。对律文的统计未进一步统计律文各节的引用情况,如果统计律文各节引用情形,则实际引用的比重会更低。但恰恰是这些为数极少的条文,构成了旧律的核心部分。
  中国旧律与中国传统社会政治秩序高度契合,其核心落足于"三纲五常"。三纲之中,"君为臣纲"无疑是传统政治秩序的核心,也是旧律绝大部分规则的依托;而"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则是这一政治秩序所依托的社会秩序的核心。虽然由于国家统治结构与能力的限制,"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所主导的日常社会秩序规范的大部分并未能纳入以刑罚管控为基本手段的律典的范畴,而是隐没于堂皇的庙堂之下的晦暗的乡土之"理-礼"这是笔者杜撰的词,庙堂之下的规范很大程度上来自宣导的礼制秩序,这一礼制秩序与朴素的"天理人情"纠缠在一起,构成了庙堂之下生活世界规范的核心,但与其说这一"理-礼"的规范世界是规则式的,不如说是情境化的、个案式的。之中,但律典中残留的部分(以传统所谓"户婚田土"为核心的律条)无疑是这一社会秩序规范的中枢。
  《大清新刑律》--《暂行新刑律》废止了"君为臣纲";"君为臣纲"所依托的"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虽然在《大清民律草案》中大部分被废止了,但初建的民国政府并未承继《大清民律草案》的事业,而是继续维持"《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效力,颇令人诧异。此一问题牵扯甚多,须另拟专文详述,此处不赘。
  同样令人诧异的是,尽管大理院三番五次确认了《现行律》民事部分的效力,大理院确认《现行律》民事部分效力的判例、解释例,参见本书附录二第三部分。但究竟《大清现行刑律》中哪些律文、条例属于"《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则从未见大理院官方说明过。1919年5月《司法公报》第90期"考镜"栏目刊载的奉天民商事习惯调查会编印的《〈现行律例〉关于民事有效部分》,很难视为大理院"《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官方版本。且该版本多有错误,如"同姓为婚"条已删而未奏复但仍予列入等。参见本书附录六o1"《现行律例》关于民事有效部分(奉天民商事习惯调查会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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