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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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3年05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66703149
作者:宁立志 著出版社:湖南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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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有作为法学二级学科和法学专业主干课程意义上的经济法,也有作为经管类等非法学专业基础课程意义上的经济法,其教材因适用对象不同而不同,却又因二者均名之为经济法而不能完全不同。故本书以法学意义上的经济法为基本知识脉络,又充分考虑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实际需要,将与经济法密切相关的部分知识和法律制度纳入本书架构之内。编写过程中,全书结合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立基于**立法和较成熟的学术成果进行内容建构,力求知识的有用性、准确性和稳定性,以及行文的规范、简洁和易懂,各章首尾的导入案件和实例分析及思考题体现该章的知识要点或重难点以及运用的技巧,整个编排兼顾了老师的课堂讲授和学生的课后复习,目的在于既提供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又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也是我们编写这本教材的基本用心。 
内容简介

  《经济法概论》根据管理类、经济类等专业课程设置与教学要求,以法学意义上的经济法为基本知识脉络,涵盖公司法、财产法、合同法、竞争法、财税法、金融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主要经济法律制度,结构合理、体例新颖。全书基于*立法和较成熟的学术成果进行内容建构,力求知识的有用性、准确性和稳定性以及行文的规范、简洁和易懂,各章首尾的导入案件和实例分析及思考题体现了该章的知识要点或重难点以及运用的技巧,既便于教师的教学,更方便学生的学习。

作者简介

  宁立志,男,1964年11月生,湖北麻城人,法学博士。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81年入武汉大学法律系学习,1988年获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期间在职攻读民商法博士研究生,2005年获博士学位,2007年获博士生导师资格。现任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武汉大学知识产权高级研究中心副主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系武汉大学经济法博士点创始人之一,知识产权与竞争法方向学术带头人。

目  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与起源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制度
第三节公司的资本制度
第四节股东和股权
第五节公司的组织制度
第六节公司债
第七节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八节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前  言

全书共十九章,由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山东财经大学、三峡大学的教授、副教授、讲师和部分博士研究生,分别或合作撰写完成。具体分工为:宁立志第一章;宁国斌第二章;王华第三章、第十六章、第十八章;李文谦第五章;韩伟第六章;卢以品第十章;孙晋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王宗涛第十三章、第十四章;韩清怀第十五章、第十七章;班小辉第十九章。另外,第四章、第七章、第八章由于连超和宁立志共同完成,第九章由宁立志和刁小娟共同完成。
本书编写过程中,参阅了前辈、同仁的大量著作和文章,这些著作和文章不限于已在注释和参考文献中标示出的范围,不排除因为我们的疏忽而遗漏了应有的标注,在此致以真诚的谢意和歉意。统稿过程中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华和他的同学们协助做了大量工作,他们还为书稿清样的校对付出了细致的劳动;湖北众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晓红女士和裴小满女士,对编写进度的督促使本书最终得以顺利完成,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由于编写时间紧,书中疏漏不当之处定然存在,诚望同仁先进和广大读者惠予指正,并不胜感激。(邮箱:ning_lizhi@sohu?com)
编者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与起源
一、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概念的由来
  “经济法”这个概念,最早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中提出来的。其第二部分的标题为“分配法或经济法”,共12条。从内容上看,所谓“分配法或经济法”是作者设想的未来理想的公有制社会,用以调整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的法律规定。此时,“经济法”并非以现实生活为基础的科学概念。1842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出版的《公有法典》中,第三章的标题为“分配法和经济法”。其含义与摩莱里的大致相同,但德萨米的经济法概念包括的内容更为广泛,涉及的经济法律制度更多。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蒲鲁东在其《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也提到了“经济法”,并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比较而言,蒲鲁东对经济法的认识,更接近现代经济法的主张。进入20世纪,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但并不具有严格的学术意义。
  应当说,经济法概念的出现,是一个连续的历史过程。最初的经济法概念,虽然是建立在所设想的公有制基础之上的,且不具有任何实践意义,但其对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仍然有着积极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表现为援用了“经济法”这一文字表述,更重要的是人们把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具有萌芽状态的国家调节、干预经济生活的思想加以扩充和延展,并以此作为建立在现实经济基础之上的现代经济法概念的一个核心内涵。
  在我国,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后,相关文件开始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与此同时,在我国的法学教材、论文、专著中,也开始广泛地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1980年开始在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中开设经济法课程。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出现,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承认和接受。这表明,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经济法的存在已是客观事实。但是在不同国家,人们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各不相同。即使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甚至同一时期,对“经济法”这一概念的理解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如何给经济法这个概念下定义,理论界争议较大,尚无定论。国外法学界,主要是德国、日本和前苏联的法学家,多数认为经济法是经济秩序法、经济干预法、经济管制法,或者干脆认为经济法就是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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