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配套规定(注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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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398
  • 字 数:310000
  • 印刷时间:2009年09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3698354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09年09月 
内容简介
本丛书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纲,结合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收录与其相关的配套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予以精要解答。以便于广大读者及时解决常见法律问题。
条文解读 以主体法条文为核心,撰写法律术语、条文注解、实用问答和配套索引,介绍相关的法律概念,对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予以注释和解析。
配套规定 根据配套索引所列关联法规,本丛书广泛收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新近修改的法律附录新旧条文对照表。
法律文书 根据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本丛书还收录、编写相关法律文书的示范文本或者参考样本,供广大读者予以参考,以便充分主张合法权益。
流程图表 根据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本丛书还按照法律实务操作的具体要求,制作流程图表,方便广大读者依法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平等原则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六条 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
 第七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八条 适用范围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律术语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作为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可以去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一种资格。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只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就成为中国公民,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每一个公民从出生开始就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直到死亡。法律规定了公民出生时间的计算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则以医院出生证明为准。如果没有医院出生证明可以参照其他的有关证明文件。
  实用问答
01 出生的法律判断标准是什么?
关于出生的时间的确定标准,有阵痛说、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和独立呼吸说等。不过,独立呼吸说为通说,根据这一观点,所谓出生,是指与母体完全分离,而能独立呼吸,保有生命,至于脐带是否剪断、胎儿是否啼哭在所不问,其应具备的要件为“出”与“生”,两者缺一不可。所谓“出”,也就是与母体分离。所谓“生”,也就是保持其生命而出(否则谓之死产),至于保持生命的时间长短,对于判断是否出生不具有法律意义。
对于出生时期的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参照其他证明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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