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刑法分则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法院/检察院 > 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刑法分则案例

  • 版 次:1
  • 页 数: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6年03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371794
  • 丛书名: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年03月 
编辑推荐

  1.作者权威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2.规模强大

  今年推出20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3.内容独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本丛书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执法人员等办案权威参考;法官、检察官、律师、执法人员培训推荐教程;社会大众学法用法*指导;图书馆、教学科研机构配备精品。

 
内容简介

  本书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5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目  录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1.交通肇事后逃逸如何认定
  ——张金某交通肇事案
  2.交通肇事报警后在处警期间离开现场不应认定为“逃逸”
  ——吴某交通肇事案
  3.交通肇事后未履行法定救助义务径行投案行为的定性
  ——何炳某交通肇事案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
  ——刘红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正确认定
  ——刘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6.引领重型货车从护栏缺口处驶离高速公路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
  ——吴万国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前  言
  序言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之后每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80余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编辑出版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5年已连续出版4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现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系列,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共20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对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审判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特别强调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出版的价值追求,即是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理念,为司法统一贡献力量。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惠中法刑二终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挪用资金罪
  【基本案情】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2013年2月20日龙门县国土资源局与龙门县龙城街道青溪村竹元下村民小组签订征地协议,征用该村民小组79.3893亩的菜地、园地、林地、鱼塘,用于龙门县城东出口拓宽改造建设项目,核定征地补偿(含安置补助)款1642997元。同年2月26日,该村民小组组长张某明和被告人张桂某(出纳)共同支取该笔征地补偿款后,独立存入以被告人张桂某个人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龙门支行开设的银行卡账户中。银行卡由张某明保管,账户密码则由被告人张桂某设定、持有。因村民对分配征地补偿款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该笔款项一直存放在账户中。同年7月10日,被告人张桂某为了能独自支取、使用征地补偿款,便私自到银行挂失原银行卡,换取新卡。在2013年7月10日至2013年11月4日期间,被告人张桂某陆续从新银行卡中支取征地补偿款共计24万元,用于个人开支或日常消费。2013年12月30日,经群众举报,龙门县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张桂某抓获归案,并对其立案调查。被告人张桂某归案后,对私自挪用公款的事实供认不讳。另查明,被告人张桂某亲属在2014年5月19日到龙门县人民法院代为退缴赃款8万元,尚有赃款16万元未退清。
  【案件焦点】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挪用核拨到村集体的征地补偿款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
  【法院裁判要旨】

 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刑法分则案例下载



发布书评

 
 

 

PDF图书网 

PDF图书网 @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