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象设计师(试行)—国家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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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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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07年04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155045283
作者:本社 编出版社:北京科文图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版时间:2007年04月 
内容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形象设计师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三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形象设计师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空间感、形体知觉及色觉,具有较高的审美、想象、沟通、分析、判断和协作能力。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三级形象设计师不少于320标准学时;二级形象设计师不少于240标准学时;一级形象设计师不少于24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三级形象设计师的教师应具有二级形象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二级形象设计师的教师应具有一级形象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一级形象设计师的教师应具有一级形象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40m2以上的标准教室和专业实操教室,教室通风采光条件良好,专业实操教室设有化妆镜台并配备专业灯光及冷热水。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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