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管理师(试行)—国家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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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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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08年06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45045252
作者:本社 编出版时间:2006年11月 
内容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三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根部
  1.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应变能力、判断能力和决策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强,善于协调与沟通,闭队合作意识强。
  1.6 基本文化程度。
  大专毕业(或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助理信用管理师不少于160标准学时;信用管理师不少于130标准学时;高级信用管理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教师应具备系统的信用管理专业知识,以及在企业信用管理或征信技术工作岗位的工作经验或教学经验,经师资培训成绩合格并取得证书。
  培训助理信用管理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信用管理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具有信用管理专业或经济管理类专业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和2年以上的教学经验;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信用管理工作或征信技术工作满2年,且有一定教学经验。
  培训信用管理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高级职称和3年以上的教学经验;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信用管理工作或征信技术工作满3年,且有一定教学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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