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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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25
  • 页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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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4年03月01日
  • 开 本:12k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351024
  • 丛书名: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4年03月 
编辑推荐

1.作者权威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2.规模强大

    今年推出15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3.内容独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内容简介
本书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3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律师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机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对中国高、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各级法院的高级法官及其后备人才进行任职、续职、晋级资格培训和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对预备法官进行岗前培训,同时举办法学专升本和法律(书记官)专业、法律(司法警官)专业的高等学历教育。 法官学院成立于1997年,其前身是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和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国家法官学院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成人高校,是一所以培养、培训高级法官、预备法官为主,同时举办本、专科学历教育以及中国法官教育培训和司法审判研究的基地。由江泽民同志为学院题写院名。
目  录

一、雇佣关系的确定

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

三、雇主与雇员的责任划分

四、雇主与其他被告、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五、赔偿协议与标准

六、雇员致害赔偿纠纷

七、义务帮工受害赔偿纠纷

八、义务帮工致害赔偿纠纷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定作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
造成的损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刘承茂诉黄成浩、舒光兵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刘承茂
被告(上诉人):黄成浩
被告(被上诉人):舒光兵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10日,舒光兵承包黄成浩承建的位于海丰县赤石镇圩内的工地的搭竹架的工程,口头约定由舒光兵包工包料,每平方米7元,由舒光兵自己雇请工人,约定8月13日开工。2011年8月12日舒光兵打电话给刘承茂及刘明富等,叫刘承茂等人第二天早上到舒光兵家中坐三轮车到黄成浩的工地搭竹架。8月13日刘承茂等到舒光兵家里,因刘明富不愿意坐三轮车,经舒光兵同意,刘明富开摩托车,搭载刘承茂一起到黄成浩工地,当天下午6点半左右,刘明富因家里有事,经舒光兵同意,又开摩托车搭载刘承茂下班回家,途中,与李腾法骑乘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架乘摩托车者四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承茂被送到赤石卫生院,当天转入海丰县彭湃纪念医院,于2011年10月23日出院,住院72天,用去医药费3单26198.50元,住院陪护2人,2011年10月30日原告经广东天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为:1左股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下肢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左股内侧肌部分断裂),左腓骨多处小头骨折的伤残为IX级(九级)伤残;2左下肢比右下肢短缩25cm的伤残为X级(十级) 伤残;3后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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