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联考专业综合考试考点大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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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6
  • 页 数:846
  • 字 数:1175000
  • 印刷时间:2012年06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300159300
作者:张曙光 等主编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2年06月 
内容简介

    为了帮助在职考生掌握考试大纲精要,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和应试,本串讲按照在职法硕考试大纲要求的科目编排顺序分为五个部分: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民法学和刑法学,各学科在考试试卷中所占的分值依次为60分、50分、40分、75分、75分,分数总计300分,答题时间为3个小时。
    从题型上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其中,选择题属于各学科必考题型,案例分析题仅限于对民法学和刑法学的考查,论述题则针对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进行考查。
    综观近几年在职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在职法硕的基本命题规律为:选择题考查的知识点不仅较为简单,而且属于重要的知识点。案例分析题有一定难度,一般而言,民法的案例分析题集中在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行为,其中,合同法出题频率最高;刑法的案例分析题则集中在行为性质的认定、定罪量刑、处断原则以及重要罪名的考查上。论述题一般考查重要理论问题,且论述题的答案都能够在考试教程中找到。从论述题的考查对象上分析,法理学集中在法与各种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法律原则、法治与民主、法制、法律意识、立法、执法和司法。可见,法理学论述题考查的范围比较宽泛。中国宪法学论述题集中在宪法理论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上。中国法制史论述题集中在西周、战国、汉、唐、明、清末、*南京临时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上。

目  录
法理学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法与法律
 第三章 法律渊源
 第四章 法律要素
 第五章 法律关系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法律演进
 第九章 法律价值
 第十章 法制与法治
 第十一章 立法原理
 第十二章 司法原理
 第十三章 法律职业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章  导论
  本章内客串讲
  第一节  法学概述
  一、法学释义
  1.法学词源
    “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为jurisprudentia,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表示系统的法律知识或学问。随着罗马法的复兴,这一用语在欧洲各国得到广泛传播,并且内容不断丰富。
    有关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自汉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但它出现后,很少为人所用。在表示法律学问时,人们一般仍使用“律学”一词。   
    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传人中国。日文汉字“法学”一词由日本法学家用来对应翻译英文jurisprudence,science of law等词汇,该词于“戊戌变法”运动前后传人我国。到清末法制改革时,“法学”一词已大量出现,广为传播。
  2.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学问。
    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法学不仅要研究法律现象本身,还要通过对法律现象的综合分析来研究它们的发展规律。法学研究的对象不仅有静态的法律,而且还包括动态的法律。虽然其他社会科学也会不同程度地涉及法律现象,但它们对法律现象的研究只是辅助性和边缘性的,一般并不研究法律规律问题。同时,法学围绕法律现象这一中心,也要研究法律与经济、政治、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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