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系列(全1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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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5年07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361603
  • 丛书名: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系列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著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年07月 
编辑推荐

  1.权威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2.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19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3.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等办案权威参考;

  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培训推荐教程;

  社会大众学法用法**指导;

  图书馆、教学科研机构配备精品。


 
目  录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系列(全19册)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1】·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2】·物权纠纷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3】·土地纠纷(含林地纠纷)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5】·合同纠纷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6】·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7】·借款担保纠纷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8】民间借贷纠纷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9】·侵权赔偿纠纷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10】·道路交通纠纷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11】·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12】·人格权纠纷(含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权纠纷)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13】·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
前  言
  序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之后每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不辍连续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近8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该中心又编辑出版《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4年已连续出版3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现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系列,并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对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审判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特别强调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出版的价值追求,即是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理念,为司法统一贡献力量。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美容服务合同的解除
  ——彭苔丽诉齐远服务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3)京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彭苔丽
  被告:齐远
  【基本案情】
  被告齐远系个体工商户,其登记注册的字号为镇江市京口区莎蔓莉莎美容院(以下简称莎蔓美容院)。自2009年10月起,原告先后在莎蔓美容院购买各种美容卡共计三十八张,其中,两张名称为“双节特惠卡”及一张名称为“老自由卡”的美容卡所记录的购买地点为润州店,并非发生在本案被告所开设的京口店。两张名称为“贵人卡”的美容卡所记录的实际购买人并非本案原告。除去上述五张美容卡,其余卡项未实际消费金额为24043元。在上述美容卡及购卡记录表上印有“此卡不享受退换”字样。镇江民生频道《看到大市口》栏目于2012年9月25日、2012年9月27日、2012年10月13日分三次对蔓莎美容院服务质量下降、顾客集体要求退卡的事件予以报道。2012年9月25日的报道中记录了二十多名莎蔓美容院顾客表示服务质量下降要求退卡的事实;2012年9月27日的报道中,莎蔓美容院总部市场部经理张金玲承诺顾客可以退卡,并可于2012年10月10日拿到钱;但在2012年10月13日的报道中,莎蔓美容院总部游女士表示不同意退卡。2012年10月19日,原告委托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向莎蔓美容院发出律师函,以服务质量下降为由要求莎蔓美容院退还预付费用。被告认为自己目前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服务质量下降的现象,也从未允诺退还原告购卡费。
  【案件焦点】
  服务合同解除条件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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