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火的PE形式。有限合伙是在美国已广泛应用的基础上,近期在中国深入推广的PE组织形式。成立私募公司,首先想到的问题就是成立何种组织形式的公司,但是由于在中国此类理论知识尚显匮乏,私募公司一直在寻求一条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组织形式的通道。
专业的实务内容。本书讨论了各种约定而成的法律关系形态;深入细致地描述了有限合伙制PE运作中各个细节的操作模式、方式、规律以及法律风险;对很多实践中存在的但理论上尚未研究的问题进行大胆探讨,在归纳概括的前提下,对其存在的意义和法律风险防范进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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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等编著出版社:中信出版社出版时间:2011年06月
- 版 次:1
- 页 数: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1年06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8627793
*最火的PE形式。有限合伙是在美国已广泛应用的基础上,近期在中国深入推广的PE组织形式。成立私募公司,首先想到的问题就是成立何种组织形式的公司,但是由于在中国此类理论知识尚显匮乏,私募公司一直在寻求一条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组织形式的通道。
专业的实务内容。本书讨论了各种约定而成的法律关系形态;深入细致地描述了有限合伙制PE运作中各个细节的操作模式、方式、规律以及法律风险;对很多实践中存在的但理论上尚未研究的问题进行大胆探讨,在归纳概括的前提下,对其存在的意义和法律风险防范进行提示。
第一章 有限合伙的理论与制度基础
第一节 有限合伙制度概述
一、合伙制度
(一)合伙制度的产生
合伙也许是人类群体共同合作的最古老的表现形式。据记载在远古时期的血缘家族里,由于人们劳动的聚合以及人们合作关系上的相互制约,共有财产不便分散,家族就有了共产合伙的一些特征,(1)但此时的合伙与现代意义上的合伙概念不同。
有文字记载的合伙,最早出现在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当时的合伙只是人与人之间合作的一种经营方式,虽然也具有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等合伙的特征,但并未形成法律制度,与当今的合伙性质不同,仅仅是同用一个名词而已。
直至罗马共和国时期,合伙制度已基本成型。此时,合伙被称为一种合意契约,据此两人以上为了实现某一合法且具有共同利益的目的,将物品或劳务集中在一起;合伙不仅具有合伙人之间的合意.而且具有了一定的组织形式。这与我国民法中的个人合伙已极为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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