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司考”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本校生内部教材 第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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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275
  • 字 数:480000
  • 印刷时间:2013年02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62046486
作者:陈景辉 等编著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年02月 
内容简介

  《本校生内部教材(第8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理学 宪法 法制史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紧扣司法考试大纲,体系完整,编排得当,重点突出,内容丰富,表述精准,文字简明。全书渗透着参编教师多年的教学经验,体现着对司法考试规律和应考学科知识的深刻理解与把握,同时适应备考人员的学习方式、学习习惯等特点,在编排格式上做了匠心独到的设计。

作者简介

  陈景辉,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领域: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
  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宪法教研室主任。北京市第二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
  张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律史学研究常务理事。北京市政法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美国康乃尔大学、日本爱知大学、中国台湾政治大学访问学者。

目  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第三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二章 法的运行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四章 法与社会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二)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这类规范对于宪法的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体现了宪法的法的属性。在我国宪法中,禁止性规范主要以“禁止”、“不得”等形式加以表现,这类规范虽然数量不多,但产生的影响较大。如我国《宪法》第6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宪法第12条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禁止性规范有时还表现为对某种主体的要求性规范,如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里所说的“应当”是一种要求性规范,如不按这一要求去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这类规范主要是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同时为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提供了依据。从我国宪法的规定看,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具体有下列三种形式:一是权利性规范。如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二章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中,权利性规范占有很大的比重。二是义务性规范,集中表现在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这类义务在宪法中规定的比较清楚。三是宪法中的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的混合性规范。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类规范中,权利与义务互为一体,表现出其特殊的调整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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