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司考”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本校生内部教材 第二册 民法 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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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365
  • 字 数:630000
  • 印刷时间:2013年02月01日
  • 开 本:大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62046530
作者:隋彭生 等编著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年02月 
内容简介

  《“法大司考”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本校生内部教材(第2册):民法 知识产权法》紧扣司法考试大纲,体系完整,编排得当,重点突出,内容丰富,表述精准,文字简明。全书渗透着参编教师多年的教学经验,体现着对司法考试规律和应考学科知识的深刻理解与把握,同时适应备考人员的学习方式、学习习惯等特点,在编排格式上做了匠心独到的设计。

作者简介

  隋彭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资深司法考试辅导专家,讲授民法、合同法等课程。曾被评为北京市高等学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校优秀教师。现任北京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专家组成员、北京技术监督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经济法学会理事、铁路法修改专家组成员。
  刘智慧,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市优秀德育工作者,北京市优秀教师。

目  录
民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章 代理
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七章 物权概述
第八章 所有权
第九章 共有
第十章 用盖物权
第十一章 担保物权
第十二章 占有
第十三章 债的概述
前  言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相继通过。其中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它对提高我国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素质,确保司法公正,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冶国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作为教育部直属“211”全国重点大学,以拥有作为国家一级重点学科的法学学科见长。其法学师资队伍汇集了一大批国内外知名法学家。他们不仅是法学教育园地的出色耕耘者,也是国家立法和司法战线的积极参与者。他们积累了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的丰富经验,取得了大量有影响的科研成果。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以来,我校专家学者在参与司法考试的制度建设和题库建设中作出了许多贡献,同时在司法考试教育中付出了大量心血。在此期间,我校不仅有一批长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题库建设和考题命制的权威专家,也涌现了众多在国家司法考试培训中经验丰富和业绩突出的名师,形成了强大的司法考试研究阵容和师资团队。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二)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意定代理,委托代理要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比如委托人与受托人(代理人)要成立委托合同,或者要成立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至于委托代理的授权行为,则在法理上被认为是单方行为。
  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人主要是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设计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人,全权代理人的权限并非丝毫不受限制。
  (三)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是根据授权的事项和范围划分的,一般代理可以概括授权,特别代理要专门授权。如在代理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属于特别代理,要专门授权。
  (四)本代理与复代理
  1.本代理。本代理,是由被代理人选任的代理人。本代理是复代理的对称,没有复代理,也就谈不上本代理。 2.复代理。 (1)概说。复代理,是由代理人根据复任权替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 复代理,是一种多层代理。一般意义上的复代理,复代理人并非代理人的代理人,仍应以原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在复代理权限内,效果直接归属于原被代理人(本人)。复代理是代理人选任的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被代理人可以直接指示复代理人。
  《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上述规定,包含了复代理的规则,也可以适用于间接代理。
  (2)复代理的要件:①有本代理的存在;②有复任权。《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上述规定,考察立法的背景,是针对直接代理所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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