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干部法律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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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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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06年09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811170559
  • 丛书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丛书
作者: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北京农业职业学院组 编出版社: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6年09月 
内容简介
为了更好地帮助农村基层工作者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知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社会主义的法律法规成为农村基层工作者和农民朋友心目中的真正权威,进一步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的法律建设,编写了本书,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丛书之一,供农村基层工作者在学习、培训、研究和实践中参考,指导和帮助农民在依靠科技进行生产,依靠信息从事经营,依靠法律保护自己,有效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
目  录
第一篇 农村土地管理篇
 一、实用问答
  1.什么是耕地?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保护耕地有何规定?
  3.什么是非法占用耕地罪?
  4.什么是农村居民宅基地?
  5.什么是宅基地纠纷?
  6.处理宅基地纠纷要注意哪些问题?
  7.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包括哪些形式?
  8.法律对农民住宅用地是怎样规定的?
  9.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随房转移?
  10.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如何处理?
  11.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如何处理?
  12.哪些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篇 农村土地管理篇
  6.处理宅基地纠纷要注意哪些问题?
  宅基地发生纠纷时,具体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关于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方面。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镇个人建造房屋需要宅基地,应当向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农村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城镇非农业人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凡是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的宅基地无效,应当退回。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超过部分应当退回。
(2)关于宅基地的使用方面。宅基地是建设住宅用地,公民必须合理使用,不得出租、买卖和变相买卖;不得以馈赠钱款、索取财物、土地人股搞联营企业等方式擅自转让。非法转让的,不但非法所得要没收,而且宅基地应收回。农村居民出卖、出租房屋的不能再申请宅基地,社员迁居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3)关于宅基地征用方面。公民对经批准的宅基地有长期使用的权利,但不是永久一成不变的。如果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可以经过法定程序,征用宅基地,公民个人应当服从。但如果征用土地违法,未经法定程序,公民可拒绝:占用的可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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